专利法是如何定义「发明」的?
不同国家的专利法对发明有不同的定义。欧洲国家用排除规则从消极面定义发明的范围,而美国和日本的专利法从积极面定义发明,即什么是发明,而中国的专利法倾向于从积极面定义发明: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的产品包括机器的部件、制成品和物质,方法等同于制作方法。利用自然规律,有高水平的技术思路,也是技术方案的应有之义。所谓发明,一是利用自然规律,没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不是好技术。二是正确利用自然规律,比如用太阳能做动力驱动机器,但用太阳能做永动机不靠谱。第三,必须是技术方案,是技术手段的组合,也就是说如何利用自然规律做这个问题分为几个部分,每个部分的问题都必须给出可行的解决方案。第四是能够反复实施。油贩熟能生巧,杨的博采众长,的返老还童,都是令人钦佩的本领,但不能反复实行。即使他们把自己的经验写出来,分解成详细的步骤,也不能被别人稳定地复制,所以不能称之为技术方案或发明。虽然我国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与美国、日本相似,有借鉴因素,但绝不是抄袭,因为世界上大部分对发明的定义都是相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规定,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性,都可以申请专利。这与我国专利法中的表述不谋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