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家庭调查记录实例

低保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所以你一家四口就填一张表。具体情况请参考以下文件。

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民〔2004〕3号)和福建省、

一、农村低保的原则

农村低保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政府以货币补贴为主要形式,确保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2.属地管理;

3、国家保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4、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5.公平、公正、公开。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职责

(一)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的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二)省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全省农村低保工作。制定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省级农村低保年度补助资金需求计划,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协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省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指导、监督和检查农村低保工作;负责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的事项。

(三)设区市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低保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协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资金使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低保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农村低保的审批;管理农村低保工作档案等事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核;受理辖区居民低保申请,指导村委会开展农村低保工作;定期核对辖区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管理农村低保工作档案等事宜。

(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受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机关)委托,负责受理村民的低保申请;组织成立低保审核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等基本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和公示;跟踪核实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管理农村低保档案。

三、农村低保和低保的范围

(一)凡本省农村居民,其居住的* *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有法定赡养或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祖父母为监护人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未成年或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

4、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配备的其他成员。

户口迁出的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二)各地根据当地低保标准制定相应的分级补助标准,根据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给予不同等级的补助。

对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单亲家庭等给予优先保障,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农村居民除享受农村居民待遇外,还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专项救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已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当取消:

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家庭收入申报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员安排子女自费借读、择校或入读私立学校(不包括社会各界或亲友的支持)。

4.家庭成员已出国工作(含劳务输出)、学习或经商。

5.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劳动,以致田地、森林、池塘等。承包经营荒废(转包给他人外出打工或经商的除外)。

6.收藏、买卖股票或者其他价值较高的投资行为;有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礼金和礼金的;平时佩戴经济价值高的首饰;经常在餐馆和娱乐场所消费。

7.拥有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手机等非生活必需品或者家中饲养观赏性宠物。

8.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用品,近两年内因建设(实施“惠民”工程除外)或非拆迁原因购买住房,近一年内未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对现有住房进行改造;拥有一套有一定经济价值、可出租的闲置房屋。

9、因赌博、吸毒、卖淫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得到纠正,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在被司法机关处罚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0,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养(寄养)人有赡养、抚养(寄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养(寄养)义务。

11.按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其他情形。

四。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食物、衣着、水电、燃料、其他日常消费品以及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费用确定。

(二)设区的市管辖的农村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县级市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各地制定的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动词 (verb的缩写)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货币收入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农村居民受雇于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劳动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加工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扣除生产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实际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村集体分配等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入等投资收入、土地征收补偿收入、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特许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

4.可转移收入:包括抚恤金、复员军人费或复员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生活费、保险赔偿金、退耕还林补助费、归侨生活补助费、库区移民生活补助费、老年定期生活补助费、赡养费或抚养费、救济费、接受和继承的馈赠、附带收入等;

5.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或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认定的商品价格计入家庭收入。

居民申请农村低保时,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以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除以同一家庭居住人数计算。

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年收入总额÷家庭人口。

(2)家庭收入不包括以下收入。

1,优抚对象、革命“五老”、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享受的优待、抚恤、补助、护理费、保健金;

2.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

3、人身伤害赔偿除生活费外;

4.工伤费用、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丧葬费以及伤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生活补助;

5.生活补助、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对于在校学生;

6、计划生育奖励措施;

7、与享受待遇的农村低保对象无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亲友、社会团体或政府给予的一次性临时资助、救济或慰问金额在500元以下的;

8、因患病而生活困难,政府救济资金和社会捐赠用于治疗的部分费用;因灾生活困难的住房修缮收到的政府救灾资金和社会捐赠的部分;政府救助资金和社会捐赠的部分用于因学校困难发生的学费支出;

9、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三)核实家庭收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个人申报法。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代理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2.住户调查法。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衣食住行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寻信法。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经办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用人单位索要相关证明材料;

4.消费追踪法。村委会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和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

(四)获得国家征地拆迁一次性补偿的农村居民,酌情计入家庭收入。买房或建房后有结余的,要计算可分摊的年限。在分摊年度内,该家庭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低保条件的,除可分摊年限外,还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可分摊年限=补偿收入余额÷(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人口)。

其他收入在计算可分摊年限时参照上述公式计算。

租房的,扣除两年租金(租金金额以租房协议为准)后,可以计算可分摊的年限,在可分摊的年限内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自有住房或居住在他人住房的,所有补偿收入可计算年限,年限内不享受农村低保。

(五)农村居民因国家征用耕地获得的一次性补偿,应酌情计入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的年限。在可分摊年限内,该家庭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赔偿总额按可分摊的年限计算。在可分摊的年限内,该家庭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除分摊年限外,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六)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人员,因疾病、灾害等特殊情况在可分摊年限内(以使用证明为准)提前用完补偿费,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农村低保。

(七)在计算申请人和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时,有赡养费、扶养费的,应当从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中扣除;赡养费和抚养费的收入应计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赡养费、扶养(抚养)费或收入的计算方法:

1.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法院提供无法执行证明的,不计入家庭收入。

2.没有协议、裁定、判决,且赡养人、扶养人家庭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两倍以上的,赡养费、抚养费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计算公式:赡养、扶养(抚养)费=[赡养、扶养(抚养)家庭年总收入-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0%×赡养、扶养(抚养)家庭数]>[赡养、扶养(抚养)家庭数+赡养、扶养(抚养)家庭数]

3、实际支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

赡养人或者扶(助)养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两倍的,可以不计算赡养费和扶(助)养费。

(八)农民工实际收入难以核实的,按照不低于其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经营活动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实的,按照不低于经营地同行业平均收入,但不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申请人家庭有灵活就业人员的,其收入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收入测算标准确定;收入难以认定的,按照当地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九)家庭实际收入的有效证明。

1.农民工收入证明由用人单位确认并出具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对其收入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

3、从事第三产业非正规就业人员的收入证明,由乡(镇)或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对其收入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

4、从事建筑行业、修鞋、缝纫、废品收购等行业的,其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或知情人提供,村委会审查小组调查后提出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

上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

(一)农村低保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村委会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抽查审批的程序办理。

按照年度动态管理的要求,农村低保每年6月10至2月12接受申请并集中审批。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被批准后从次年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二)农村低保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的证件;

2、残疾证、劳动能力证明、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优抚对象证明;

3、土地(山林、池塘)承包或租赁合同、就业状况证明、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归侨侨眷生活补贴证明;

5、一次性补偿金额及使用证明;

6.相关裁定、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查函的要求,协助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调查、取证和公示。

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农村低保,其他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由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共同生活在农村且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 *居住在城市,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四)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人员至少2人,并填写《农村低收入家庭审批表》,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入户调查结果应由入户调查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成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乡镇(镇、街道)干部组成。低保工作人员向评审小组会议介绍了入户调查情况,并在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后进行表决。为了有效,参加评估的人员必须超过评估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审查小组的审查应记录在案并存档。也可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参加评议小组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评议对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状况、拟享受的低保金额等。),且公示时限不少于5天。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评议组会议未通过或者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好审核记录。认为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进行抽查。对拟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知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5天。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批准通知书,村委会出具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办理的金融机构存折;如有异议,应重新审核。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核查结果应及时书面报告申请人。

申请人对村委会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再次进行入户调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再次公示。经审查仍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或第二次公示仍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农村低保对象管理

(一)低保对象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办理户籍迁移的,持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低保证明,到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关系变更手续,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不同县级行政区域之间的户籍迁移,低收入对象持迁入地行政审批机关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和低收入档案复印件,在迁入地重新履行低收入申请手续。迁入地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手续。

(二)各地要实行社会化发放方式,县级民政部门要委托金融机构按月或按季度足额发放农村低保资金。

对于行动不便的低收入居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派人代为缴纳农村低保保险金。

(三)农村低保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机制,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金额有升有降。每年65438至00月对所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年审,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7天。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农村低保对象人口或者收入变化情况,办理续发、停发、减发或者发放农村低保待遇的手续。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加盖年度章,继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办理取消低保待遇手续,从下一年度起停发农村低保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农村低保实行信息化管理。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低保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低收入申请人入户调查的信息收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做好低保信息录入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档案,设立专柜保存和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保存的低收入档案包括《低收入对象申请表》、《调查审批表》、《补差金额调整表》、《分配清单》;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保存的低保资料包括评估名册、评估记录和发放名册;村委会保存的低保资料包括审查小组会议纪要、发放花名册、公示花名册等。

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一)农村低保的来源包括。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3、上级财政补贴;

4.福利彩票公益金;

5.其他基金。

(二)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承担,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户,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核算。

每年年底前,民政部门根据年度动态管理核定的农村低保人数,编制下一年度农村低保预算计划,并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当年度农村低保资金有结余时,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结转下年使用,统一纳入下一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计划。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年终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农村低保实行社会化发放,遵循“对象和标准由民政部门核定,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金融机构发放到人”的管理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居民实际人数和所需金额,于每月月底前编制下月资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资金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后,根据月度支出计划将所需资金提前拨付给受托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低保对象名单和补贴金额,按时足额将低保资金支付到农村低保个人账户。在少数实行季度保障金发放的地方,农村低保最迟要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末发放到户。

(四)各地农村低保所需业务经费,按照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在部门预算中统一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业务经费主要用于低保核查、建档、培训、信息系统建设和低保日常管理。

九。农村低保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低保政策、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低保金发放、低保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设立意见箱和咨询投诉电话,接受居民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对群众的投诉和举报要逐一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给相关人员。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农村低保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审计。

十、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福建省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规定》(九〔2004〕32号)、《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社〔2004〕9号)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各地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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