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现场的法律保护措施
评标环节法律规定述评
1.评标主体: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评标过程
(1)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和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相应的评标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熟悉和理解以下内容: (一)投标的目的;(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2)初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糊不清的内容、明显的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和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澄清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澄清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有三种情况需要澄清:投标文件含有含糊不清的内容,投标文件对类似问题表述不一致,投标文件存在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
三是澄清声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澄清要求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
五是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法要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澄清和说明。
(3)详细复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审的内容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投标文件的价格要素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便按照统一的口径对所有投标文件的价格要素进行比较。价格要素可能发生的调整包括招标范围的偏差、招标中漏项(或项)的增加(或减少)、付款条件偏差导致的资金时间价值差异、交货期(工期)偏差给招标人带来的直接损益、外币汇率折算损失、评标中应考虑但未包含在报价中的税费、运输保险费等费用的增减。
综合评估法详细评估的内容是将价格、商务、技术等各种因素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分数或货币)定量换算成货币、分数或比例系数,然后进行比较。
(4)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应不超过三名成功候选人,并注明排名。”
二、评标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评标中的问题往往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密切相关。如果这些问题在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中有规定,就比较容易解决;如果投标文件的编制存在疏漏和错误,问题相对较难解决。具体来说,有以下类型的问题:
1.第一类问题:不合格投标人被拒绝的常见情况。
主体身份:参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
相关方:参考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
控股管理关系:参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
2.第二类问题: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最高限价。
例:某工程招标的招标文件中没有设置最高投标限价,也没有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如果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项目预算,该怎么办?部分投标人报价超出预算怎么办?
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招标采购的企业。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超出工程预算的投标价格不是废标的法定理由。因此,如果所有投标人的投标都超过工程预算,且招标文件中没有设定最高限价,则没有否决所有投标的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合同价款,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之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签订中标合同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凡经审查应上报而未上报的,在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不予认可。招标人通常不能因此拒绝投标。
3.第三类问题:招标机构全资子公司,参与投标。
例: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机构的全资子公司和招标机构的参股公司均参与了投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结果招标机构的子公司和招标机构的参股公司被评标委员会否决,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案是否定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简明施工招标文件》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代理或招标代理机构持有或分享下列情况”
4.第四类问题:货物采购中对代理商投标的限制。
代理人投标不被接受的情况回答如下:
(1)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代理人投标;(2)代理人的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3)制造商及其委托代理人同时投标;(4)制造商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商投资同一品牌和型号的商品。
5.第五类问题:在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投标人的相关资质和业绩?
解释
(1)无论合并还是分立,企业的资质必须得到相关审批部门的认可,且资质应为投标人所有并在其名下。公司合并或分立前,应变更公司名称下的资质。
(2)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企业可以继承合并前各方的业绩。
(3)如果企业发生分立,分立后需要对投标人的业绩进行重新评估。
转自:建筑经济与管理
四川和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家注册律师、注册拍卖师、仲裁员、工程造价经理(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经理(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民商法硕士、中国民主建国会四川省第十三届分会会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四川省社会法学会会员、西南财经大学法律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省政府信访咨询特邀律师。
主营业务及专长: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筑、金融、投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法、经济合同、破产、拍卖、知识产权等民商事诉讼、非诉业务及刑事辩护。
学历: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清华大学、亚洲城市大学。
律师工作经历:2001开始执业律师。
获得荣誉:
多年来获得四川和君律师事务所颁发的“优秀表现奖”、“特别贡献奖”等多项奖项。
律师执业的主要成就:
法律顾问单位的业绩(包括以前的服务和现在的服务)
担任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阳光白一置业(成都)有限公司、菲律宾SM集团SM置业有限公司、SMDC(香港)有限公司、四川嘉禾地产、成都温江星城地产、成都叙永星城地产、四川兴源地产、四川东方公馆、四川川大东方建筑智能科技、四川四维建筑劳务、成都标杆地产、四川顺兴花园、四川路童建设、成都建工、成都安石实业集团、四川尚德德惠实业集团、 四川商协汇投资管理、四川德标投资、四川金淑投资、成都轩鼎投资担保、成都银之郎投资管理、成都金霖先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成都轩永投资、成都兴华化工、成都永久、成都西边亮家具、成都紫丹家具、成都鹏程鸿广告、成都宗合道广告、成都紫丹家具、成都李三印刷、成都百川涂料、成都鸿牌永吉、韩国株式会社洪诗策划、成都风车宝贝教育、成都李浩天成、成都通安达消防、四川九五、 四川人人酒电商、四川元酒科技、易久买控股、成都德智诚医疗器械、四川丁鑫医疗器械、四川同创视界贸易、四川尚德联盟投资、四川德惠投资、成都振坤贸易。 银谷科技、乐从从科技、川发郭虹投资、成都龙潭杜愚实业、四川中蓝海实业、四川格尔斯实业、四川天下行房地产开发、成都英博祥、三星富力、成都盐亭商会、成都德阳商会、四川石人宗亲会/石人企业商会、绵阳石人宗亲会/石人企业商会等50余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常年。
诉讼和非诉讼履行
1.代理人林女士诉四川山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号。123;
2.成功代理(含执行)四川东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彭州市龙兴寺300余万元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编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成民初字第号。213.本案中,代理申请人成功添加彭州市佛教协会为被执行人,对最终执行至关重要,具有典型性;
3.成功代理韩国洪诗策划有限公司诉成都世杰广告有限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35号,本案因涉嫌虚假出资,在执行阶段成功追加被告股东为被执行人,具有示范性。此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
4.为在全国有影响的“李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事发时,锦江区警方出动60多名警力控制现场。本案事实刊登在2006年5月27日《成都商报》13版,sctv和成都电视台也进行了报道)。他们与公诉机关沟通,积极交换意见,以涉嫌妨碍公务罪提起公诉,最终对阿利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6)锦江刑子楚632号;
5.成功代理成都龙潭杜愚实业有限公司诉中石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号:(2012)成华民初字第号。1379);
6.为智超科技(遂宁)有限公司金额9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代理服务:(2018)川01民初字第612号,(2018)川01民初字第2866号。
7.参与2011四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一案(眉山甘长云、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亿元);
8.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9.代理范700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
10,为范提供金额为65438+1亿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代理服务。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字。124.
11.迄今为止,他已成功代理了600多项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团队服务:
成立任律师团队工作室,成立任律师团队(成员专业特长涵盖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风险合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PE、VC、IPO等。).始终坚持走专业化、品牌化、团队服务的道路。能承办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项目,能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全面、充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业技能和诉讼成功率(包括调解):
任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专业的辩论/辩护技巧。本人诚实守信委托当事人,勤勉尽责,善于制定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期风险合规,“防患于未然”。其专业的技能、雄辩的口才、优雅的语言、缜密的思维、务实的诉讼方案、勤奋敬业的态度和团队服务是当事人获得优质服务的保障。截至目前,根据历年案卷统计,其诉讼成功率(含调解)一直保持在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