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20条措施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详情如下:
一是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生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复工复产企业名单制度。在确保疫情防控、公共业务运营、民生等重点企业需要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确保符合疫情防控标准的企业能够及时复工复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中小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措施,确保防控机制、检疫检验、设施物资、内部管理和宣传教育落实到位,同步落实安全生产管控措施,确保生产和员工生活平稳、安全、有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
3.加强复工复产要素保护。各类中小企业要根据复工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加强疫情防控的物资保障。为复工复产企业开通“快速跑电绿色通道”,及时满足用电需求。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对接,促进企业产业链和供应链顺畅运行。大力推进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进在线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电力公司)
4.加强企业就业保障。建立流动人员可追溯信息查询系统,开展有组织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健康监测,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分批组织从业人员复工。协助中小企业进行定向跨区域招聘,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员协调制定运输方案,有条件的组织集中运输到目的地。引导企业就近招聘本地工人,实行网上供需对接和远程招聘,缓解招工难题。对各类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到我省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
第二,加强金融支持
5.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积极采取授信、续贷、降低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不得单纯因受疫情影响因素而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依托股权交易场所搭建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国企采购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发挥应急借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借贷利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急借贷资金支持。2020年,全省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将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责任单位: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管局、省财政厅)
6.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鼓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为我省确定承担保供任务的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补偿、放贷、贴息等服务,引导银行降低成本率,确保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中小企业普惠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同期0.5个百分点。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护企业名单,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获得的贷款利率不超过最新公告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减100个基点,受疫情影响企业续贷利率可在原合同基础上适当下调。在执行国家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对2020年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新增专项再贷款,由省财政统筹资金给予25%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7.降低政府融资的担保率。降低或取消疫情防控相关行业融资担保项目反担保要求,担保率不超过1%;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中小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实行“见贷即保、无缝续保”,担保率降至1%以下;对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要及时履行补偿义务,适当延长追偿期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补偿损失。中原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要将疫情防控期间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新增10万元以下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增信代偿再担保范围,担保机构按政策降低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8.创新的融资产品和服务。依托省金融服务平台等政府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的网上融资对接服务,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降低企业成本。积极推广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中小企业融资供给,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协调银行和保险机构开辟信贷和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款和理赔速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河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
第三,加强财税支持
9.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以疫情防控关键物资为重点,优先支持中小企业扩大产能、生产线改造为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重点医用材料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对多产且符合标准的产品,政府予以收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0.减免相关税费。对因疫情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建产能和购置设备的投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计入当期成本。生产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65438+2009年2月底相比新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资的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11.延期纳税。对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纳税期限。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发生的亏损,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第四,减轻企业负担
12.为企业减租。对出租国有资产、因疫情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退还已收取的租金。鼓励其他房地产租赁机构对中小企业适当减免租金。(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13.缓解企业能源成本压力。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户减容、停运、复业不受原时间限制,可按实际停运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生产经营所需气、水等费用支付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还清全部费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
14.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压力。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可以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延期付款期限暂定为6个月,延期付款期限不包括滞纳金。被保险人享受正常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缓缴期满后,明确合理的还款期限,尽量减缓对中小企业现金流的影响。因疫情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降至5%,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限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贷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5.社会保险业务的扩展。受疫情影响,参保中小企业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予以弥补。弥补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或者要求提供额外证明材料。(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税务局)
16.加强企业出口服务。对于因疫情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的外贸企业,帮助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事实。鼓励中国信保河南分公司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政策性融资等服务。设立口岸服务“绿色”通道,确保货物快速通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中信保险河南公司、省发改委、贸促会)
五是加大对稳定岗位的支持力度
17.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延长至65438+2020年2月31;将中小企业失业保险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超过5.5%,30人以下(含)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0%。对受疫情影响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8.实施职业保障补贴。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培训补贴申请。春节期间开工生产、发放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9.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采取调薪、轮休、缩短工作时间、待岗等措施。与员工达成协议后,并尽量不裁员或减少员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20.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给予优先支持。大力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网上办理。因疫情造成还款困难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延期还款。延长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疫情期间实行毕业生“不见面”签订就业协议。疫情期间,支持经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就业创业培训,将“互联网+”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