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人民法院属于

法律分析: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但是,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体系中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设立的或者针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对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NPC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规定。在中国特定部门或地区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案件,如果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