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响诉讼2005》的作者是谁?

《2005年中国十大有影响的诉讼案件》原作者:冰山之火

2005年中国十大有影响的诉讼案件

第一,佘祥林案

简要案情:11年前,佘祥林因涉嫌杀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他妻子在2005年的突然出现证明了她的案子是一个虚假和错误的案子。

舆论:佘祥林案,舆论影响力大,是推动中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案例。此案引起了我们对侦查权边界、死刑复核程序、证据规则、沉默权、疑罪从无等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深刻反思。随后中国死刑复核程序和刑事诉讼法的加速改革,可能是佘祥林案影响的最初见证。

专家评论:

姜平:这个案子的影响,和孙志刚的案子一样,说明我们国家越来越重视人权的保障。这个案件暴露了我们制度中的一些缺陷,正视这些缺陷可以促进我们制度的完善。孙志刚案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佘祥林案也加速了死刑复核制度和死刑案件二审制度的改革。

蒋明安:佘祥林案作为有影响诉讼的第一案,很有意义。其意义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如何平衡司法公正与民意,整个刑法的原则乃至法治的理念,建议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反思死刑制度。

莫:这个案件促使我们反思死刑的功能和适用范围。

何海波:这个案件戏剧性地暴露了我们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问题。我觉得佘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他个人正义的最终实现,更在于制度的完善。比制度的完善更重要的是,我们以开放理性的方式讨论了我们制度中的问题,来反思我们制度中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甘公仁:通过佘案,我觉得需要反思的问题是我们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刑事诉讼从理念到制度都要改革。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与适用、证据与证据相关的口供、防止冤假错案的机制等。

二、日本对华民间索赔

简要案例:2005年6月65438+2月65438+9月,侵华日军前“慰安妇”万爱花等10名受害者对日诉讼再次受挫。同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原告败诉,驳回其要求日本政府赔偿2亿日元并正式道歉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诉讼时效已过”、“个人不能起诉国家”。此案败诉成为中国对日民事诉讼的缩影——十年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中国律师参与了25起对日民事索赔案,主要类型有中国“慰安妇”案、中国劳工案、毒气弹案、南京大屠杀案。这些案件大多败诉,但很少胜诉。

舆论:从默默无闻到国际广泛关注,历时十年的日本民间对华索赔案显示出了坚持的力量。通过证据的收集和公开,世界看到了日本在中国犯下的罪行,人们时刻警惕战争的危险;诉讼把人们的爱国主义带入理性轨道;日本友好人士的支持和帮助,让人们看到了部分日本民众对战争罪行的反省和中日友好的希望。

专家评论:

于宁:对于我们国家来说,这些案件对制度层面的影响并不大,但是对思想观念的影响是巨大的。民事索赔的历程可见中国的进步。这些案例具有很强的教育和宣传功能。所以这个案件的意义可以说是超越了诉讼本身的意义。能进“前十”,说明老百姓还是有眼光的。

蒋明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以史为鉴,正视这段历史。但是,我们也需要思考一些法律问题,比如时效的问题。我们能否考虑不对这种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适用时效制度?

姜平:从法律角度讨论这些案件,更有利于日本人民和中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很多法律问题需要更深入的探讨,比如国家赔偿与民事索赔的关系,比如时效等等。

莫:我曾经提出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日本政府。我们可以考虑在保护人权的过程中,如何在更大范围内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不仅是通过我们的国内法,还要通过国际法,把国内和国际保护机制结合起来。

三、马德、韩桂芝、田凤山系列腐败案。

简要案例:2005年7月至65438+2月,随着黑龙江省三位叱咤风云的政治人物——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相继在京受审判刑,这一系列令人叹为观止的受贿卖官大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舆论:网民的投票使得马德、、田凤山腐败案入选“2005年十大影响力诉讼案”,不仅因为该案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更因为它反映了我国政府反腐的决心和公众对腐败的痛恨。

专家评论:

姜平:这个案子很特殊,就是卖官,性质不一样。我认为腐败至少有三个方面,这是最严重的腐败,可以威胁到国家的命运和前途:一是卖官;二是司法腐败;第三是贪污救济资金和扶贫资金。卖官可以列为最严重最根本的腐败,对一个国家来说是致命的。

蒋明安:这个案例发人深省。腐败事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反腐要从制度上体现。我认为当前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任命监督制度,可以考虑进行县乡两级直选,让老百姓直接监督腐败;第二,完善责任制,让政治家真正负起责任;三要建制度,用制度反腐;第四,完善行政程序制度,用程序预防腐败。

甘公仁:他为什么卖官,还是因为他说了算,权力在他口袋里?我认为最大的腐败是用人腐败。

第四,顾案

简要案例:2005年,传奇民营企业家顾在事业接近巅峰时翻盘落马。海信出资9亿元成功收购科龙电器。科龙电器从一家民营上市公司变成了一家国有上市公司。

舆论:顾案对商界、学界乃至公众造成的震动令人吃惊。早在2004年的“郎顾之争”以及随后的“郎张之争”,就引起了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广泛讨论。顾的落马,似乎印证了专家们对中国资本市场“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判断。然而,证监会的监管漏洞、独立董事的形同虚设、经济学家的公信力等问题一度成为讨论的焦点。

专家评论:

姜平:这个案件反映的最根本的问题是我们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存在漏洞。目前《公司法》、《证券法》中涉及“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的诸多修改,以及2005年最后一天颁布的《证监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都体现了我国对公司证券制度的逐步反思和完善。

蒋明安:顾案凸显了经济发展的理念——经济发展是以人为本还是以经济指标为基础。企业家犯罪不完全是制度问题,往往是观念问题。

莫:这个案件引起了我们对如何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的思考。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国有资产肯定会流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重要的是建立动态的、严格的、程序化的监管体系。

五、黄静之谜。

简要案例:两年前,小学教师黄静被发现裸死在她工作的小学宿舍。无论是自然死亡还是强奸死亡,鉴定结论都成了关键证据。但不同鉴定机构进行的5次尸检和黄静出具的6次死亡鉴定,每次都给出了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黄静的死成了一个谜。

舆论:或许我们可以乐观估计,随着司法鉴定改革的推进,曾经对中国司法鉴定制度造成前所未有的舆论批评的黄静案,很快就会水落石出。也许我们还是不乐观,因为现实情况是,要有一个相对完善的司法鉴定管理体系,还是远远不够的。

专家评论:

蒋明安:系统的设计和实现都要考虑。建立和制定制度的人,要从有利于制度实施的角度去思考。司法鉴定规则应由人大机关制定。这个案例也给了我们一个教训。

姜平: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个案件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也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因为鉴定结论本身只是一种证据,并没有规定要求法官采纳某个鉴定结论。鉴定的采纳应由法官决定。不能说鉴定结论不同,法官就不能做出判断。

甘公仁:我不赞成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即使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最终决定由谁来负责鉴定的时候,是否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复核的司法鉴定机构?

6.杜宝良巨额罚单案

简要案情:杜宝良,外地来京务工,2005年5月23日收到罚单10500元,交通违法记分210分。被北京市西城区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105次。杜宝良随后将交管部门告上法庭。但后来诉讼被撤回了。

舆论:“杜宝良案”的出现,反映了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理念中服务意识和程序意识的缺失。此案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北京交管部门大整顿,成为“小人物大影响”的又一例证。就个案与法治的关系而言,“杜宝良案”的影响尚未结束,必将促使有关部门在立法上弥补这一制度漏洞。

专家评论:

蒋明安: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必须看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

莫:案件的关键不在于金额,而在于105这个数字。如果交警执法在发现一个人违法的时候及时通知了他,就不会有这么多的罪状了。另一方面,还有执法观念的问题。是不是每10500罚款就要加10500元的罚款?事实上,法律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何海波:现有的电子眼执法方式必须改变。解决的办法是,所有的电子眼都要公开普及,坚决废除用数码相机偷偷执法的方法。此外,警察要转变工作作风,不仅要依靠执法装备,还要及时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制止。电子警察是帮助执法的一种手段。不能说电子设备帮助不执法或者可以放任执法行为。这是不可接受的。

七、奥拓车撞人。

简要案情: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曹志秀夫妇在北京菜户营桥附近由北向南横穿主干道。刘欢开着一辆奥拓车在绿化带撞死了曹志秀。2005年2月5日,65438,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刘欢承担责任100800元。

舆论:“白打”还是“白打”?有关车主与行人冲突的立法引起了持续关注。该案启示我们,通过立法平衡和协调不同利益也是一项法律系统工程。

专家评论:

江平:其实这个案子的宣传报道是不准确的。其实,“撞了白撞”或者“撞了白撞”的提法忘记了两个前提:第一个受害人是否有过错,第二个司机是否应该赔偿,取决于司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司机没有过错就不需要赔偿,也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

蒋明安:媒体吸引注意力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然而,新闻仍然抓住了一个问题,即如何在解决法律对抗中平衡各方的利益。总有人说司机是强势群体,普通人是弱势群体。其实强弱是相对的。

莫:实际上,这是一个法律原则,所以应该有更多的解释空间。目前根据举证责任的大小来确定责任,并没有法律条款免除司机的绝对责任。如果司机和行为人都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比如司机采取措施避让行人,导致司机和行为人双双死亡,是否应该允许司机家属向行为人家属交钱?

八、福建农民环境污染侵权案

简要案例:福建省平南县村民对平南县榕平化工有限公司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

舆论:当公害侵害公共利益时,在法律程序上应该做出怎样的回应,以满足公众维权的需要?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如何通过法制的进步来解决协调解决利益冲突的理性方式?从更深层次看,该案引发了人们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反思。

专家评论:

江平:这个案例很典型,也很实际。当环境受到损害时,现阶段通过司法程序启动赔偿制度还是相当困难的。

蒋明安:环境问题关系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也是一种权利,美国在六七十年代就以环境权提起诉讼。环境诉讼首先应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莫: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如何通过诉讼进一步防止环境污染。该案聚焦侵权和集体诉讼。如果农民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集团诉讼对受害者进行统一赔偿。此案还涉及公益诉讼。我们不仅要向受害者提供民事赔偿,还要控制环境污染问题。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9.郝劲松起诉铁路局索要发票。

简要案例:郝劲松退火车票时,火车站开具的小票是铁路系统自己打印的收据,不是正式发票,她起诉铁路局不予报销。

舆论:公益诉讼是正义者在自身利益之外,为公益寻求司法救济。因为事关公共利益,挑战既得利益,所以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虽然我国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但本案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专家评论:

姜平:郝劲松案主要体现了通过私人诉讼来保护公共利益。目前,我们没有一个公共组织来行使公益诉讼的主要权利。民事诉讼法只是修改,也只是建议。消费者协会以后能不能代表消费者,妇联能不能代表女性等等。这是另一个问题。其实提起公益诉讼是保护公众利益的一个很好的手段。

蒋明安: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如果公益诉讼无限制地扩大,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那么有限的司法资源将受到挑战。这需要思考。

甘公仁:这个案子很有代表性,涉及到太多类似的问题。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X.大宇将军诉奇瑞公司

简要案例:通用大宇起诉奇瑞在QQ汽车的自主开发上缺乏原创性,奇瑞不具备其自称的“自主开发”的时间和技术条件。通用大宇和奇瑞经过三年的知识产权纠纷,双方于2005年6月中旬165438+10月达成最终和解协议。

舆论:通用大宇和奇瑞之争提出了一个问题:在融入国际社会的过程中,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定位在哪里,才能与我们的大国崛起战略相匹配?

专家评论:

江平:这个案子引发的问题很重要。我们应该创造自己的自主品牌和专有技术。

莫:通过这个案例,应该说我们要搞民族工业,就要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样我们的民族工业才能发展好。

蒋明安:这个案件反映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国家贸易政策的制定,如何遵守国家贸易规范,如何把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结合起来的问题。

姜平:中国的法治进程应该是自上而下推进的,而舆论是自下而上推进的最有力工具。同时,中国的法治进程不仅需要立法的完善,也需要司法实践观念的更新。立法的完善往往是由个别诉讼,尤其是有影响的诉讼引发的。这些有影响的诉讼会让我们发现立法中的缺陷和问题,并在解决这些缺陷和问题的过程中,完善我们的法治。

蒋明安:2005年中国十大有影响力的诉讼将对中国法治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暴露和凸显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一些缺陷;二是引导人们思考如何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第三,可以促进一些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建立;第四,它可能确立一些影响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原则;第五,可能形成影响我们法律发展进程的法律观念。

莫:2005年十大有影响的诉讼案件涉及面很广。我相信,在全社会关注有影响力诉讼的过程中,我们的法律制度会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

甘公仁:我认为“2005年中国十大有影响的诉讼”将对我们从一纸法律转变为一部活的法律产生重要影响。希望每年举办一次这样有影响力的诉讼评选。

何海波:诉讼曾经被认为是在封闭的法庭上解决公民的纠纷。现在,在公民关注和互联网诞生的时代,诉讼已经成为一个公共论坛。有影响力诉讼的评选活动很有意义。每个选定的案例都代表了法治进程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所有这些案例串联在一起后,将成为记录中国法治进程的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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