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安排?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将侵权纠纷单独列为一级案由,而是单独规定:2.1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按照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类型划分为二级或三级案由,或者隐含在三级案由之下。2.2对于一些同时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在债权纠纷案由下单独列出,作为二级案由,下面列出若干三级案由。民事案件案由的适用范围是3.1。根据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的原则,债权纠纷的案由应当适用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例如,物权设立关系中的担保合同纠纷和物权转让关系中的买卖合同纠纷。3.2因物权的设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物权纠纷的案由。例如担保权益纠纷。注:基于上述原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结果关系,从而正确确定案由。民事案件案由中相关问题的协调是“物权保护纠纷”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权纠纷”的协调。4.1《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一种物权类型(三级案由)下,可以部分或全部适用,大部分可以规定为四级案由。但为了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变得冗长而复杂,在每个三级案由下并不一一列举,可以根据所保护的权利类型加以适用。4.2如果纠纷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之间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的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三级案由,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