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第22条规定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专用供水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净水设施、配水管网、分户水表、公共供水站等设施。
用户用水设施是指用户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挖沟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升作业;
(四)其他损害或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需要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遵守管道工程规划和建设的技术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道分布情况;工程建设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中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意见,经批准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新建住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无污染水管。城市供水管网允许新建的多层住宅,由城市公共管道直接供水,不得使用屋顶水箱供水,住宅单元公共部位实行分户计量。现有住宅的供水方式应逐步改革,取消屋顶水箱,实行分户计量。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设施产权和管理职责的划分:
(一)从取水口至入户前的供水管道和设施(含水表),产权属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二)进入分户总水表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按产权归属负责维护管理;
(三)实行分户计量的,计量表前(含水表)产权属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四)公共供水站表前表后设施的产权属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五)用户的用水设施由产权所有人维护和管理;
(六)自建供水设施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设施,按权属关系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用户用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地下水池应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卫生距离,如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场、粪肥场和污水管道。
(2)地下水池、水箱无渗漏,池盖密封性能良好,并设有必要的人孔、通气孔和防止异物进入池内的设施。
(三)地下水池和水箱结构合理,水管布局适当,无死水区。
(四)建筑材料、管道和阀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五)低矮地下水池的溢流口不得直接与下水道连接。
第二十九条用户用水设施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并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手续。施工单位应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冲洗和消毒,经卫生部门和水质监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接水。
第三十条仍在使用的现有储水罐和储水设施?有刹车吗?有什么问题?你怎么了?c看接吻的基础吗?只有虾?清洗单位应通知卫生部门采取水样进行水质检验;如检查不合格,应再次清洗消毒,直至合格。
第三十一条用户发现供水设施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报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用户用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当由专业清洗单位进行。
专业保洁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专业保洁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保洁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从事保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