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阶梯利用管理办法》
原文如下: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证梯级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级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梯级利用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梯级利用相关活动。
第三条梯次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实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保证企业生产的梯次产品质量,规范报废后回收和环保处置;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分步使用方便的产品结构设计,有利于分步高效使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职责加强对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的监督管理,强化信息享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协调做好本地区阶梯利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支持梯队利用关键技术和装备的R&D和推广应用,引导产学研合作,鼓励梯队利用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示范工程建设。
二、梯队利用企业要求
第六条梯次利用企业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59号,2019)的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优先考虑废动力电池在包(组)件和模块层面的梯级利用。电池组(组)和模块的拆解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拆解拆解规范》(GB/T 33598)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鼓励梯级利用企业开发生产适用于基站电源制备、储能、充换电领域的梯级产品。鼓励采用租赁、规模化利用等有利于梯队产品回收的经营模式。
第八条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电池生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利用现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次利用。鼓励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参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梯级利用。
第九条企业从事废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进行协调,明确知识产权和产品安全责任等相关问题。
第十条鼓励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等与梯次利用企业协商享受动力电池出厂技术规范信息、充电率信息、监测数据信息(电压、温度、SOC等。)由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梯级利用企业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中剩余能量的检测》(GB/T 34015)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结合实际检测数据评估废旧动力电池的残值,提高梯级利用效率,提高梯级产品的性能、可靠性和经济性。
第十一条梯级利用企业应当规范梯级利用,具备梯级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的梯级产品检验规则和方法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对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梯级产品承担保修和售后服务责任。
第十二条梯队利用企业应当建立追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追溯管理规定申请厂商代码和备案编码规则,并将梯队产品、废旧动力电池等相关追溯信息上传至国家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和动力电池回收综合追溯管理平台(www.evmam-tbrat.com),确保追溯信息上传及时、真实、准确。
三、梯子产品要求
第十三条梯队产品的设计应综合考虑电气绝缘、阻燃、热管理、电池管理等因素,确保梯队产品的可靠性。采用易于维护、拆卸和拆卸的结构和连接方式,以便于拆卸、拆卸和报废后的回收。
第十四条梯队产品应当经过性能试验验证,其电气性能、安全可靠性应当符合应用领域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梯类产品应当标注商品条码,商品条码按照《汽车动力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统一编码。标称容量、标称电压、公司名称、地址、产品产地、可追溯性代码等信息。应在梯子产品标识上标明,并保留动力电池的编码。
第十六条梯队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者其他随附文件应当载明梯队产品使用保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相关事项和要求。
第十七条梯队产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和运输》(GB/T 38698.5438+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梯队产品自愿认证制度,获得认证的梯队产品可以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梯队产品认证标志。
第四,回收要求
第十九条梯队利用企业应当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络建设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46号,第2019号)的相关要求,建立与产品销量相匹配的报废梯队产品回收服务网络,提交回收服务网络信息,并在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鼓励梯级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等企业合作建设利用回收系统,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条梯次利用企业应当对本企业梯次产品生产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动力电池和报废梯次产品进行规范回收,按照相关要求集中存放并交由回收企业处理,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梯队产品所有者应当将报废的梯队产品交由梯队利用企业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或者回收企业进行规范处理。
第二十二条梯队利用企业、梯队产品所有者等。如因擅自拆解、报废梯队产品,或交由其他第三方处理,或擅自报废、处理而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动词 (verb的缩写)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梯次利用企业梯次产品生产和追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梯次利用规范高效发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梯队企业生产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和报废梯队产品的利用处置进行监督。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的,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销售动力电池和录入动力电池信息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组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支持相关政策研究和行业信息分析。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不及物动词补充条款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必要的检验、分类、拆解、电池修复或者重组为梯次产品,使其能够应用于其他领域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企业是指从事梯次产品生产的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2065 438+08]43号)中对回收企业和废旧动力电池的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