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分数线,委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有关人员和专利代理人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任担任。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具体工作。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工作,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审查政策和审查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试组织、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报告以及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五条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包括以下科目:
(一)专利法知识;
(2)相关法律知识;
(3)专利代理实务。第六条考试为闭卷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第七条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分。评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第八条考生三年内全部科目合格,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为审查保密。保密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积极预防、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审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有效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做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的被审查人和审查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优惠的审查政策。符合考试优惠政策的考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允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十三条每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考试前四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有关事项,公布考点城市、报名程序、考试时间、资格授予等相关安排。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测试点。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计算机化考试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考试服务提供者)执行部分考试工作。
审查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在本行政区域内设有审查场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查局)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考点局派出巡逻人员。巡视人员应当对考试中心局和考试服务提供者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
各科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应将考务中心局收回的考场记录表、违规行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各带回一份,交考务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七条考试中心局应当督促和指导考试服务提供者落实本地区考点、考场,组织对本地区考点、考场的检查,督促和指导考试服务提供者承担考试工作,并在考试前召开监考职责说明会。
考点局应指定考点负责人。第十八条考试中心局应当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提供者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选择考场。考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设施齐全,疏散通道畅通、安静、通风良好、照明良好;
(二)硬件、软件和网络配置符合规定;
(三)有临时存放考生携带物品的场所或者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