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失败者先生被侵权了吗?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是的,美国电影在中国是受版权保护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国际条约,包括《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条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以下简称外国人)的作品在我国获得著作权保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之一:1。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内首次出版,或者在中国境外首次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2.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相互保护著作权协议或者* * *参加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3.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参加的上述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出版,或者在非缔约国出版后30日内在缔约国出版。
《伯尔尼公约》,全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一个关于版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订立。1992 10 05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公约成员国,美国比中国早4年加入。这是因为美国早期的国内立法与《伯尔尼公约》不一致。《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取得著作权,无需办理著作权标记和登记手续。美国早期立法要求作者履行法律程序,作为保护其版权的前提条件。美国现行版权法仍然规定,美国公民的作品如果没有在美国版权局登记,就不能获得损害赔偿。一般美国电影在出版时,为了获得版权保护,都会在国内版权部门进行注册。所以在美国合法出版的电影,在中国一般都是受版权保护的。当然,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不在此列。对于电影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发行后50年。如果作品在拍摄后50年内未向公众发行,则作品的保护期截止于拍摄后50年。
关于第二个问题,一般来说,版权保护和世界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一样,有三种保护手段: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最终的法官一般是司法官员或准司法官员。行政处罚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刑事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在我国,行政处罚结果作出后,被处罚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刑事侦查结束后,需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是否起诉,最终由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由此可见,在中国,最终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国家机关是法院。
那么第三个问题,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标准是什么?目前对著作权法的普遍看法是,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就是著名的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法。
这一原则起源于美国的贝克案,现已在美国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1976著作权法第102 (b)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所创作的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延伸至任何思想、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无论它在作品中是如何描述、解释、说明或体现的。”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显然,应用想法的行为不包括在内。那么,为什么借用他人创意的行为不能被普遍认定为侵犯著作权呢?比如老师带领学生参观机器人展厅,要求每个学生写参观日记。应该说每个人参观的过程都是一样的,看到的内容也大致相同,但是每个人写的日记,作为文字作品,会有大致相同的想法。只要一个学生没有故意抄袭另一个学生的日记,学生的日记即使想法相同,也不涉及版权冲突。
在法律实践中,判断是否使用版权,大多是两步法。第一步,调查侵权嫌疑人是否接触过原作。总之,如果能证明侵权嫌疑人根本没有接触过原作,那么就可以直接认定没有侵权。当然这是负面事实,很难用证据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可以推定有联系的可能,甚至可以直接推定与原著有联系。第二步,比较相似度。电影,光与声的艺术。两部电影的相似之处只能用它们的光影和声音来比较。盗版电影的相似度差不多是100%。电影作品比较好比较。涉及计算机软件比较的方法是先比较源代码,如果不能比较源代码,就比较可执行程序的执行过程。如果可执行程序无法比较,就比较执行错误或者是否有相同的漏洞。可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真的不是一个比较的思路。原因很简单。同样的想法有无数种表达方式。当然,在接触和相似度对比没有问题之后,我们也会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比如你写的一篇文章被高考命题用于阅读理解。这是出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说起来简单,但是很多时候还是很难判断。即使像韩德法官一样伟大,他也感叹“从来没有人建立过那个边界,也没有人能够建立那个边界”。这也是著作权法的魅力所在,被称为鬼玄学。对此,业内一位重量级人物曾指出:“如果创作领域没有尊重版权的意识,互相借用故事大纲,谁还会费心创作?”长此以往,一个民族的创造力就会枯竭。当思想融入到表达中,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可见,著作权法及其精神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版权保护的理念、方法和标准也会与时俱进。这样才能适应文化的繁荣,促进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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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ft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