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一)办学申请报告。举办者、校长、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经费来源、数额和管理方式、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和内部管理制度。主办单位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主办单位为公民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
(二)发起人的资格证明。单位主办者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发起人应提交相关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职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校址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土地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人的房地产产权证复印件(需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载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六)学校第一届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决议(应写明决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内容,包括通过学校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名),董事长(理事长)和董事(理事)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任会计师的会计证及复印件。
(八)专业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教学目标、课程设置、学时、教学安排、教材使用、考核方式等。应在开设的专业中明确说明。
扩展数据
规章制度
1.收费实行市场调节,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按课时收取培训费的,预收费每科目最多不超过40课时(按每课时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费的,预付费用最多不超过6个月。
收费应当出具税务机关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者变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2、现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法修改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变更为营利性机构的,应当先进行资产核实,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学校积累等资产的权属,缴纳相关税费,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登记。
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未经行政许可从事培训业务的,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本办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