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播放音乐是否需要征得音乐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后者支付费用?

逛超市的时候,经常会有各种流行音乐作为我们购物的背景音乐,那么这些音乐的著作权人是否可以向超市等地方收费呢?

其实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国外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我们国家是进入新世纪以后才关注这个问题的。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和著作权人权利意识的提高,音乐作品的使用不再是“免费的晚餐”。音乐版权的范围更广,权利保护更严格。

运营商在使用背景音乐时,是否需要取得相应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后者支付许可费?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了解运营商使用背景音乐的性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经营者播放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主要涉及作品财产权中的表演权。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表演”是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复制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基于表演的定义,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众唱歌、演奏音乐、表演戏剧、朗诵诗词歌赋等。二是借助技术设备,以音频或视频的形式在公共场合播放、展示作品,也称机械表演。

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显然属于机械表演,所以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事先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向后者支付许可费,才能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

总结:其实光靠机械表演不足以构成侵权,因为法律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也限制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合理使用就是限制之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仅用于个人欣赏的,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

运营商播放背景音乐属于合理使用吗?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个人”一词的理解:“个人”在这里实际上是指使用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单个自然人,推而广之,也包括这个自然人所属的家庭。

超市播放背景音乐时,其音乐作品的主体不是超市内负责播放音乐的超市员工,而是作为法人的超市。音乐服务的对象不是播放音乐的超市员工,也不是作为法人的超市,而是每天进入超市消费购物的不特定消费群体。因此,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超市播放背景音乐,超市必须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向后者支付许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