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程序和取消
企业房产税是以企业房屋的计税残值或租金收入及收入为依据,向财产所有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成立清算组。
应在解散之日起15天内成立。该期间的起点一般包括:a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之日;b .公司股东(股东)作出解散公司决议的日期;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行政行为生效之日;d .法院解散公司判决生效的日期等。
2.清算组接管公司。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虽然存在,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此时公司由清算组接管,包括接管公司的印章、账册、文件等。
3.预先备案。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将清算组负责人和成员的姓名及有关情况报工商部门备案。
4.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如果能提供租房合同对应的租房发票,就不需要交房产税,因为出租人已经承担了房产税,而且税额不低。
5.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这里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工作就是清理公司财产,比如追索债权(包括公司经营中形成的债权和公司股东应缴纳、认购但未缴纳的出资额等。),并盘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还有债务确认,主要是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筛选确认。一般来说,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债权,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
6.制定清算计划。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资产已经资不抵债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事宜。协商成功的,应当制定和解方案,并报股东(大会)确认;强制清算须报经法院批准。清算方案确定并实施后,清算终止。协商不成的,清算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事务移交法院,清算组解散。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应纳税款的,必须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7.制定清算计划。
如果不存在第5点的情况,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股东大会)确认。强制清算应报请法院确认。
8.执行清算计划。
主要用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应纳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9.取消各种账号和证照。如税务账号、社保账号、银行账号、各种证照等。
10.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确认。强制清算应报请法院确认。在这个阶段,债权人有可能提出补充债权。债权人可以在清算报告确认前补充债权。只是这种债权只能在未分配财产中清偿;未及时申报债权,非因债权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债权人未清偿的债权也可以要求股东清偿其所分得的剩余财产。
公司注销
清算报告确定后,即可申请公司注销(申请注销公司所需材料由工商总局列明,可按其要求提供)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司注销后,公司法人资格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