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制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认缴制度于2013年2月28日经公司法修订,于2014年3月28日生效。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缴登记制,即公司成立时要求股东出具验资报告,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剩余注册资本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同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

认缴登记制,即工商局营业执照只登记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并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它取消了20%的实缴出资,剩下的两年必须还清。还取消了货币出资不能低于30%的规定。至于出资时间,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理论上也可以写成100年。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担保财产等方式作价出资。

公司成立时,不必缴纳出资。现行公司法实施后,实缴出资制转变为认缴制。

因此,在公司设计中,股东只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认缴出资即可。但法律有特别规定要求实缴出资的,仍需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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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投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