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
二、对象识别
第一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确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居住在城镇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户籍在城镇,实际居住满三年,无承包地,不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第三条在居住地长期稳定就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人口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联动机制,适时动态调整。各地要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低保标准的差距。到2019年,城乡低保标准之比达到1.5:1。有条件的地方要统一城乡和区域低保标准。
第五条*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长期或阶段性外出务工人员)。
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长大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接受过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单独抚养的孤儿,视为其监护人的家庭成员;
(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但户籍不同的家庭成员;
(六)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法律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其他人。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包括在与*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
(一)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
(二)连续三年与家人分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时期内的可支配收入总额,包括工资性收入、净(纯)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扣除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其他现金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的平均值。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和证券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和船舶;
(三)房屋和不动产;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九条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上;
(二)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业机械;
(三)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为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以上,或在申请低保前1年内、享受低保期间购买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的商品房;申请低保前或享受低保期间1年内建设和购买非居住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金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六)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第十条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暂停或不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管理人员调查其家庭状况,导致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四)因离婚、赠与、转让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者放弃依法应得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其他合法财产和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无法取得赡养、抚养、扶养权利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出国留学、劳务输出;
(八)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如下:
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自身的基本需求,还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需求;
2.最低工资由最低工资率决定;
3.最低工资只是决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工资或者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协议无效,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一般来说,它应该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补偿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的生活资料费用;
(2)一般劳动者供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3)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水平和专业知识以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的必要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和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