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中通常保密的内容有哪些?
1.保密专利只涉及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保密专利包括国防专利,或虽不涉及国防利益,但因涉及国家安全或切身利益,其内容被知识产权局认为保密的专利。笔者过去遇到过很多主动将自己的专利作为保密专利对待的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专利申请能否按保密专利程序办理,是由知识产权局决定的,而不是申请人的意愿。也就是说,一项发明不能被申请人作为保密专利申请。正确的程序是,申请人按照正常程序提交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局受理后,审查员认为发明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的,将依据职权作出处理决定,将专利申请转入保密专利申请程序,并通知申请人。
3.与新专利法及其新实施细则相配套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未被授予专利权,符合公布条件的,予以公布,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按照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管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解密后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实用新型专利一般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
秘密保护探究
1.保密审查只涉及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在中国完成的发明专利,都需要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保密审查。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向外国专利局申请外国专利或者向外国专利局提交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比如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美国专利或者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PCT申请;另一种是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后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提交PCT申请。比如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中国专利,再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美国专利申请,或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PCT申请。这两种情况都需要事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保密审查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但是,如果PCT申请被提交到中国知识产权局,则同时被视为保密审查请求。这实际上是中国申请人的惯常做法,也是中国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更方便、更省时的方式。
3.新实施细则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作了明确界定:“是指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将单位范围扩大到任何单位,以防止一些跨国公司以委托或者合作开发为幌子,约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母公司,从而在境外先行申请专利,规避《专利法》中关于保密审查的规定。保密审查新规不仅有利于对涉及我国国家安全、能源、通信、生物遗传等重要领域或重大利益的技术进行保密,也有利于我国公民特别是国内企业及时获得在我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相关信息,更好地促进技术水平的提高。
4.新《实施细则》规定了保密审查的时限,即专利申请人提出保密审查申请后,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可能涉及保密,最迟需要在4个月内告知申请人其发明可能涉及保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迟需要在6个月内告知申请人是否保密的最终决定。即使在最复杂的情况下,最长的通知也不应超过四或六个月。如果超过期限,允许申请人在不发出通知或不作出最终决定的情况下在国外申请专利,这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其在国外申请专利的需要是一个很好的保障。申请人也可以联系中国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小组。美国专利制度也有类似的保密审查规定,保密审查最长期限也是6个月。
5.《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保密审查的规定,在外国申请专利的,不得在中国授予相同发明专利权。在审批申请人在国外的专利保密审查申请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最终调查发现,在专利申请的后续审查中,如初步审查、实际审查和无效宣告阶段,一旦公众有证据证明申请的实质内容未经专利局保密审查就在国外申请了专利,则该专利申请在国内不予授权或被宣告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内容未经中国专利局保密审查就在外国申请了专利,并且公众在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际审查阶段提交了该证据,专利局将驳回该申请;如果已经授权,专利局会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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