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内部保密管理程序

专利保密程序:

专利法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交由国防专利机构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保密审查申请转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保密的专利申请办理,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