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费怎么算?

上诉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按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缴纳: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缴纳50元;超过1,000元至1,000元部分支付2.5%;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给付:离婚案件每件给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上诉程序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审法院上诉。虽然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但届时会回到一审法院,所以一般建议直接上诉到一审法院。

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上诉状提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综上,上诉费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