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的知识经济时代步伐正在加快。我国国民经济越来越依赖科技进步,无形资产在经济资源中的比重和作用将提高到重要地位,无形资产产权市场必将成为国内重要的资本市场。本文结合作者的工作实践,总结上海的实践经验,就我国无形资产(重点是知识资产)产权和产权市场的法律问题发表拙见,寻求专家和同仁的指点。

无形资产的法律表现、发展趋势及产权市场。

不同的学科对无形资产有不同的表述。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和评估中的表达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方法:

比较法:无形资产是相对于有形资产而言的,用比较法揭示其内涵。“无形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控制,没有独立实体,但在生产经营中具有长期持续作用,具有盈利能力的资产”(资产评估概论)

列举:用无形资产的外延来表达内涵。“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企业财务通则)。这种列举法也是工业产权和版权的传统分类。但是,国外的列举规则也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专有技术权列为无形资产。

本质揭示法:传统观点是使企业获得利润,尤其是超额利润的经济资源。按照会计和评估的定义,无形资产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经济学定义:无形资产是智力创造的资本。

法律定义: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即智力创造的所有者享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形资产的本质是“智力创造”,即新的技术创造和创新,这是知识经济时代,或新技术革命和信息产权理论的核心。

国内外无形资产表达的差异:除了表达方法的学科不同外,差异主要源于知识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体制不同、知识产权观念不同、涉及的无形资产外延不同。例如,土地使用权在中国被列为无形资产,可以转让、投资和抵押。在土地私有制国家,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列为固定资产。再比如西方国家把租赁固定资产归类为无形资产等等。

随着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无形资产已经形成了知识主导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和新格局,其必然趋势是在经济资源中占据越来越主导的地位。如2000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吴文俊院士,利用计算机证明数学定理,求解非线性方程,为信息时代数学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袁隆平院士的水稻杂交新理论,实现了水稻育种的历史性突破,平均增产20%,累计增产水稻3500亿公斤,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国民经济增长方式和国家综合实力越来越依赖于科技创新这一第一生产力,从而成为决定国内外市场竞争胜负的决定性资源——技术类型的无形资产。世界贸易组织已将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美国依靠科技提高综合国力,技术型无形资产产业化在国内产业结构中迅速崛起。信息产业对美国经济(GNP)增长的贡献率(超过60%)位居世界前列。美国80%以上的工作都属于知识型脑力劳动,拥有知识和财富的富人在全球富豪中的排名迅速上升。以美国的盖茨为典型,据世界银行统计,全球64%的个人财富由人力资本构成。目前,无形资产的外延在不断扩大,无形资产产权的基本内容有:发明专利权、专有技术权、集成电路权、工业设计机、著作权(版权)及相邻传播权、软件权、商标权、商誉权、厂商名称权、特许经营权、许可权、土地使用权、租赁权、销售网络权等。上海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已经明确,跨世纪的上海经济发展进入了以知识创新为主要驱动的新阶段,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得到发展。2002年,上海的专利、商标申请和计算机软件注册量进入全国前三,特别是高新技术发明专利。

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市场,随着以高新技术创业板块为主的高新技术无形资产的资本进入市场,继4月上海产权交易机构首次成立5年后,1994,6月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首次成立,1999。上海这两个产权交易所的交易额在2000年已经超过600亿元,预计2001年将达到800亿元左右,成为上海重要的资本市场。

目前,两个产权交易所已形成无形资产上市、交易和验证的操作程序和规范,上海无形资产产权市场已纳入法制化轨道。

无形资产产权的市场主体和法律地位

无形资产的所有者(法人和自然人)是产权市场的主体。这是在“科教兴国”战略实施后才逐渐明确的。过去传统的主体是企业法人,两者都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企业法人,即主体单一,无形资产的个人创造者即自然人被排除在市场主体之外。从1999开始,中央和地方法规明确取消了所有权限制,不仅企业法人,自然人(个人)也可以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然人投标项目公司时,其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投入。由此,一大批民营科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迅速发展。同时,鼓励在上海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发二次创新产品。这样,无形资产产权主体和所有权的多元化,前所未有地扩大和活跃了无形资产产权市场,创造了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环境。

围绕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主体,上海无形资产技术产权市场形成了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认定体系”——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建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担当心脏”的运作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对象技术水平确认、市场前景、项目风险、交易设立、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政策法律咨询等配套服务。

无形资产产权市场客体及其法律保护

无形资产进入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土地使用权、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和商誉等无形资产进入资本市场流动、组合;随着20世纪90年代“科教兴国”和“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中国加入WTO后的世纪之交技术革命浪潮的挑战和机遇,加快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为基础的高新技术无形资产成果转化机制,加快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实现了以高新技术无形资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上海逐步加大科技投入,2O00年最大的科技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投入超过1亿元。作为当代技术革命的引领者,信息产业对上海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从1998年的7-8%提高到11.1%。2000年,上海信息产业成为年产值超过1000亿元的龙头企业。

随着高新技术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发展,越来越难以将无形资产概括为传统的“创造”和“标记”两大类。例如,商业秘密在巴黎公约中被列为“象征性的”,在东京会议中被列为“创造性的”。再比如数据库保护指令,也是进退两难。由于这两个范畴无法涵盖,无形资产本质“智力创造”的多样性决定了无形资产范畴的多样性和知识学科的交叉性。同时,也给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带来了扩大保护范围的新问题。根据其有形和无形的分类,其客体的法律保护受到两种形式的法律保护,即确定和不确定的法律保护。为入世后国内外高科技无形资产资源的最优市场组合创造了法律保护环境。

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中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在保护公有资产产权所有者权益、规范产权市场交易运行方面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为:

首先,无形资产的价值是通过资产评估客观、公允地确定的。这是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是确定企业技术产权交易的参考价格,是企业对资产管理者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考核依据。

二是通过资产评估,明晰科技企业无形资产的产权。这将保护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从而加速科技企业的孵化,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三是通过资产评估防止公共资产流失。实践表明,公共资产权益变动中无形资产的不评估、漏评估、低评估和错评估是公共资产流失的重要渠道。目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协议代替评估与评估的实际价格相差甚远,存在产权界定、资产分割、公有资产秘密流失等诸多矛盾;其次,在公有制企业改制中,经营者和生产者受持股利益驱动,经常出现不评、漏评、低评的情况;三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之间无评论、低评论、无协议确认,屡禁不止。还振振有词地说,国有和国有,集体和集体,无形资产的流失和流入是平衡的,不存在资产流失,何必一举评估资产。

四是以资产评估有效遏制权钱交易腐败。这也是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实践证明,无形资产不评估、漏评估、低评估现象,除了认知偏差,还存在不容忽视的权钱交易腐败现象。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举措。

明确无形资产评估的作用和法律责任,还必须充分认识无形资产评估的特殊性,这对于规范无形资产评估的操作程序,正确选择评估方法,从而正确发挥评估机构的作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十分有利的。无形资产评估有三个特殊性:

首先是界定和识别无形资产的真实性。与有形资产不同的是,无形资产的评估是以所取得的无形资产产权的合法性和无形资产产权的收益为基础的,即基础工作比有形资产的评估更细致、更扎实,相应的法律责任也非常明确。

二是无形资产的单一和不可重复导致无形资产评估的可比性差。这是由无形资产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决定的。同样的无形资产,其生产成本与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是截然不同的。此外,技术主体的多元化、技术的享受性、转让过程中无形资产的多层次交易价格都证明缺乏可比性,所以现行市价法选取四五个参照物评估无形资产的适用性很小。技术型无形资产以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为代表,其无形资产评估主要采用收益法。正确选择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公允市场价格,从而承担客观公正的法律责任。

三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带来的无形资产评估的动态性。这是无形资产评估要承担公正客观的法律责任的另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技术更新周期加快(一般缩短至五年左右),无形资产甚至可能在短时间内失去商业价值,社会、经济、法律环境变化也需要动态评估。

无形资产产权确认的法定原则和方法

与有形资产的产权权益相比,在把握确定无形资产产权权益的法律原则和方法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五个因素:

-成本。它涉及原始开发成本和机会成本。无形资产是智力创造活动的成果(产品),其形成过程是单一的、原始的个体生产,差异很大。其物化劳动具有可比性,易于计量,因此活劳动的价值不能用统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成本与价值之间不存在绝对的正相关和负相关。鉴于无形资产开发成本中活劳动的特殊性,必须综合考虑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风险补偿、积累和创造性劳动。机会成本问题主要是购买无形资产的企业要考虑的受技术垄断率和市场份额之比影响的投入产出收益率。

-福利。它涉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环保产业中的一些高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不仅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而且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在确定评估值时,应以经济、社会和生态的综合效益为标准。特别要重视经济利润低、社会生态利润高的无形资产的评估。要把环境问题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放在重要位置,扩大权重,使其成为评价值的主要正相关因子,反之亦然。

-自行车。它涉及无形资产生命周期中的四个阶段技术:市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时期在不同阶段的先进性和盈利性是不同的,对应的评价值要区分清楚。评估的关键是牢牢把握以下两点:一是正确判断技术的生命周期,周期的长短与评估值正相关;二是正确判断技术评估的阶段和相应的风险。

-时间限制。涉及使用该无形资产技术的法律环境的法律保护期和技术生命周期。这两个周期越长,评价值越高,反之亦然。

-程序。无形资产评估的过程可以概括为“五个确定”:即所有权类型的确定;剩余经济寿命(可使用寿命)的确定;成本和盈利能力衡量;评估方法的选择(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

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政策与法律环境

世纪之交,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以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北京市《中关村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规定》、《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有关产权转让、交易、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营造了技术、资本、市场三位一体的环境,促进了无形资产产权成果转化的产业化、资本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首先是政策支持的环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产品给予专项支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步到位,高新技术无形资产可参与投资,其成果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超过20%,最高可达35%(协议也可提高至51%)。

二是主体的多元化环境。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支持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从事科技转化,形成无形资产转化的知识产权权益多元化。

三是优化人才环境,促进无形资产转化。设立人才发展基金,扶持优秀人才;科技人员在外省市进行无形资产成果转化的,可获得上海户籍支持,免交城建费;优秀无形资产项目转化人员可评定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 * *与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交易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与有形资产的产权交易一样,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以资产评估价格为参考价,即作为交易价格的“中轴线”,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市场供求的交易价格在“中轴线”上波动,以拍卖方式进行交易。这是交易合同文本中转让方和受让方权利义务的标的物价值的主要条款。这就是性。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即需要关注两个环节:一是被评估无形资产的技术含量和垄断程度。即技术的内容、生命周期的长短和在周期中所处的阶段,决定了评价的高低、转让的条件和相应的交易方式。2000年6月,上海第一次无形资产(高新)产权交易拍卖,6个标的总起拍价为654.38+0.2亿元,其中只有1个以654.38+0万元被拍走,其余2个选项为“保留”,3个为“未成交”。锤子的声音如此稀疏,充分说明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的高风险和高难度来自于技术成果内容、技术周期寿命和市场份额的不确定性。相应的拍卖方式应区别于实物形式,如预展期长,竞买人必须对科技成果的特殊产品有基本了解,拍卖方式应创新多样。二是价款支付方式的选择。对于技术类无形资产的转让,一次性付款方式较少,多采用提成定价的方式,或按产量或价格与利润提成,让转让方和受让方都享受收益,承担风险。这两个环节涉及交易合同文本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如标的物的价值、支付方式等。

无形资产产权及产权市场保护法的调整及法律框架无形资产产权(知识产权)法的调整:一是保护范围的延伸。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生物技术、互联网、计算机软件、卫星广播、转基因工程等高新技术不断涌现。这不仅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也为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提出了新的领域和相应的保护方法;而且还涉及调整和协调新的冲突,如生物技术的“性别”鉴定技术和“克隆”动物繁殖技术在道德领域引发的争议,网络发展对现行版权观念的挑战(如享受音乐服务的网络公司的网络音乐交流,对传统著作权法的冲击),甚至网络域名的注册与现行商标权的碰撞,等等。二是保护期的变更。这是由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决定的。技术的生命周期缩短,专利和版权的保护期限要根据不同行业动态调整。三是加大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力度。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需要探讨犯罪概念、犯罪客体、犯罪形式、犯罪构成要件等一系列问题,从而相应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更加准确地加大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

产权市场立法的法律框架:上海作为中国的产权资本市场,在无形资产产权市场和有形资产产权市场都有七年多的实践经验,广州、深圳等地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作为产权资本市场,在规范股票市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后,我国迫切需要制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交易法》,以顺应产权市场的号召,规范产权市场,将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产权市场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将创业板、借壳收购、M&A托管、租赁嫁接、合伙分拆、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资本市场纳入全国统一的产权市场体系。特别是企业家板块(我国的二板市场)与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产业化有着内在的联系,应当纳入产权市场。

产权市场的法律框架;

第一,产权市场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

其次,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市场制度的法律规范。

第三,房地产市场规则和程序法规范。

第四,产权市场主体及主体行为法律规范。

第五,产权市场中介机构的法律规范。

第六,产权市场中资产评估法的规范。

第七,产权市场涉外购销企业的法律规范。

第八:信息产业管理法对产权市场的规制

九:会员管理法对产权市场的规制

第十:产权市场经济人管理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产权市场交易合同管理法的规范

第十二条:产权市场的其他法律规范

可以说,我国加入WTO后,保护和促进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交易的立法势在必行。相应地,无形资产产权机构的调整(指专利、商标、版权等机构的合并)、无形资产产权公示制度中机构的设立、无形资产产权和法律的教育、宣传和普及等一系列工作,迫切需要加大推广的广度和深度,为无形资产产权立法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