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信托是怎么回事?

财产信托概念简介;

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房地产)、著作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和财产权利,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财产信托的白话解释:

财产信托又称“信托委托”,是以资产为核心,以信托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有财产的人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自己管理不好、用不好的财产交给信任的人管理或处置。被委托财产权的人应该收取一定的费用。信托产品一般分为两类:财产信托产品和资金信托产品。

财产信托机构的定义:

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不动产、股权、信贷资产、利润财富、道路桥梁、工业林木、加油站等现有资产或财产权利委托给信托公司,然后将信托权利转让给投资人的衍生金融产品。其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本身。投资者在购买财产信托产品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可见的,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益也是可见的,从而规避了产生信托收益的财产形成过程中的风险。

财产信托的特征:

首先,产权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受托人,受他人委托,代为理财。信托和商事信托的目的主要是实现对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权利内容,无法实现信托产品的这一目的,因此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财产。

其次,委托人必须拥有产权处置权。信托关系的建立必然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全的处分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力。没有所有权,就没有处置权。委托人不得以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第二,产权必须是可转让的。养老金债权、退休金债权、抚恤金请求权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利,不得依法强制执行,委托人不得随意处分,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财产权利不能作为信托财产。第三,权利必须真实具体。

注意事项:

我国《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一定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在权利信托中,只有确定的物权才能作为信托财产,在建立信托关系时物权必须是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