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最新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被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