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的22种违法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超市、菜市场、宾馆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说佩戴口罩的,

2.在出入居民区、超市、菜市场、宾馆等相关场所时,拒绝配合健康信息核验和身份登记规定的,

3.通过疫情防控检查站的车辆和人员拒绝配合或者以打卡等方式拒绝接受检查站工作人员检查的。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5.封闭社区的居民拒绝配合封闭社区的管理。

6.健康代码为黄色和红色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家庭健康监测或集中隔离观察。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规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被劝阻的。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宅内设置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非法销售感冒发烧药品。

9.集中隔离后,未按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10.隐瞒病情,隐瞒旅行信息(特别是重点地区居住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

1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过程中,从事传染病防控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流行。

12.居民、企业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

13.拒绝配合疾病控制和公安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

14.疫情期间,对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在突发传染病等灾害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运行和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

16.拒绝或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

17.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来自新冠肺炎的病原体,危害公众安全的,

18.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

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众安全,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离开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患者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的,

2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2.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并在互联网等公共场所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帮助传播、散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行登船、登上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扰乱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闯入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和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破坏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放火、破坏水、爆炸、投放剧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破坏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放火、破坏水、爆炸以及以危险方法投放剧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前款规定的拒爆罪、过失突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财产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其他商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因袭警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肇事,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辐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并且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预警,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的,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三条以强迫手段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指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大量丧失基本功能或者永久损坏的;

(四)造成多人重伤或者疾病,或者造成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展或者应急响应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发展或者应急响应的虚假信息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也应当依法惩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前离开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