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后多久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为了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设置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和所依据的事实。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