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1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解释如下:

1.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所有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或者鉴定的纠纷,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等。

2.小额索赔的审理没有必要。诉讼标的额原则上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审理期限可延长至三个月。小额诉讼案件一般都是快速审理和结案的。同时,一旦宣判,判决不能上诉,实行一审终审制。小额索赔案件可以申请调解或者在晚上、休息日、节假日开庭,方便当事人。

3.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的过程:

1,起诉受理。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

2.审判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举行审判。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综上所述,法律具有秩序、正义、效率、利益的意义,但法律象征着对普通人的保护和希望的意义。法律依然以其独特的意义和威严捍卫着人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护着人们的希望,维护着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为人们安居乐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权利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适合小额诉讼的案件。

第167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