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商标如何被恰当地使用才算“合法”?

摘要:商标的合法使用与侵权使用的区分,仍然是这种使用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解的可能性。这种判断可以从使用人的主观方面、使用人行为的客观表现、使用人行为的客观结果以及使用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来考虑。那又怎样?正确使用?抗辩是对善意用户的救济措施,不能被恶意用户随意滥用。

早在2007年,商标合理使用就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热门话题,也成为商标侵权抗辩的首选。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案例认为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2014年5月1日颁布的新《商标法》也提高了对商标合理使用的抗辩,增加了?先用?的辩护。

但都是合理使用吗?只是?即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需要案例分析。

I .描述性使用

相关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注册商标所包含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明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其中包含的地名。

立体标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品本身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六条商标标识的正当使用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构成商标标识正当使用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诚信使用;

2.不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3.仅用于说明或描述您自己的商品。

第二,商标的描述性合理使用

商标的描述性使用,是指商标的内容或者含义表达了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内容,或者该商品的成分、性质、用途、功能、特性、质量、重量、数量或者其他特征。

商标的描述性合理使用主要是保护经营者描述自己商品的自由。通常,它们与?第二层意思?,由通用名或图形和地名组成的显著性较弱的商标。一般来说,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或者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然后,这种标识经过长期使用,显著并能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和出处,可以注册为商标。这就是所谓的因该利用吗?第二层意思?该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这些常用词是什么时候习得的?第二层意思?在注册为商标时,如果非商标所有人只是对词汇的一种含义进行描述性使用,并且这种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或混淆,那么这种使用就是商标的描述性合法使用。

那么,如果别人得到了以上理由呢?第二层意思?但是,注册成功的商标,只是善意地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以表明商品的名称、种类和位置,这种使用不会被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并不是所有的描述性用法都可以视为?正确使用?比如上面列举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描述性使用必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正确使用?。据此,法院在下列案件中没有判定?正确使用?辩护:

七粮液箱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是知名白酒品牌?五粮液?全部都是。本案被告为北京银五宝酒业有限公司..原告称被告大量生产和销售。七粒液体?以白酒为名的53度白酒;并且用在它生产的产品上?中原七粮液?威尔呢。七粒液体?作为商品名称突出使用,从而侵犯了原告的权利?五粮液?商标所有权。

被告抗辩?七粒液体?然后呢。中原七粮液?是商品名称意义上的描述性使用,不是商标使用,所以属于合理使用;被告是对的吗?七粒液体?的使用是善良的,不存在的?名牌旁边?意图等。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称描述性合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仅用于描述自己的产品;2)这种使用是善意的,合理的;3)应该以描述性的方式使用,而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告主张其产品由七种粮食酿造而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即使是为了向消费者介绍、销售、说明其生产的白酒含有七种粮食,也完全可以通过在配料表上标注或者在广告宣传中说明的方式来描述其成分。但是被告的使用行为是突出使用吗?七粒液体?言语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意志?七粒液体?作为商品名称来描述产品原料的合理类别,所以被告使用了?七粒液体?文字要有限制,描述性使用要在合理公正的范围内,否则不能以合理使用为由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辩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是对的?七粒液体?使用五粮液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七粒液体?葡萄酒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三。商标的象征性合理使用

商标的指示性使用是指产品所有人为了清楚地描述自己的产品,必然需要提及他人的注册商标,否则对自己产品的描述就会模糊不清。为此,注册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合法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商标法》对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案件的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上述三个要件仍是审查判断的主要依据。

沃尔沃案例

原告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沃尔沃?全部都是。被告浙江瑞安昌盛滤清器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叙利亚滤清器,产品标注?对于沃尔沃?底部有小字体的字?替换?;货物或外包装盒上没有明确被告的名称、制造商、被告客户的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因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更大字体的滤镜?对于沃尔沃?文字,及其用途?对于沃尔沃?那些含义不清,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文字,比如产品生产厂家的名称,在产品上没有表示出来,客观上让消费者把商品的来源与?沃尔沃?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摘要

商标合法使用和侵权使用的区分,仍然是这种使用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解的可能性。这种判断可以从使用人的主观方面、使用人行为的客观表现、使用人行为的客观结果以及使用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来考虑。那又怎样?正确使用?抗辩是对善意用户的救济措施,不能被恶意用户随意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