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垄断行为需要考虑相关市场,并举例说明。谢谢你
排除规则的实质是允许一些垄断行为合法存在。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这些被允许合法存在的垄断行为是无害和有益的,如改进技术、研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和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节能环保、维护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合法利益等符合产业政策的垄断行为。排除规则体现了经济学分析中垄断利弊的观点。
如果我们把垄断的认定及其适用规则、违法本身——合理分析——排除规则排列起来,就会发现其中的逻辑。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安排反映了法律禁止程度的变化,违法本身是刚性的,合理规则是弹性的,排除规则是不适用的。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背后的经济政策分析和利弊权衡。违法规则本身的经济逻辑是,所有属于这一范畴的行为都是限制竞争、无效率的;合理性原则的经济逻辑认为,是否限制竞争,失去效率,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行为的利大于弊,比如社会福利的增加大于竞争的损失,就不能简单禁止;排除规则的经济逻辑需要考虑经济发展的阶段及其所需要的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环境政策等诸多因素,但这些因素在立法阶段就已经内化于条文之中。
以垄断协议为例,是否禁止或豁免反映了特定国家某一阶段的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导向。通过法律规定来确定这一定位,就要处理好政策灵活性和法律稳定性的矛盾。但是,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是否掩盖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多变性,或者说政策的灵活性和多变性是否消解了法律的明确稳定性,这是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立法考量的基本法理其实是利弊权衡,即垄断协议对竞争秩序的损害与经济政策带来的利益的衡量。如果利大于弊,垄断协议可以免责。比如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关于垄断协议的豁免,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1)协议目的正当。(2)协议的效力不会严重限制竞争。如何界定和把握“情节严重”的程度,在《反垄断法》中没有规定。参考欧盟委员会关于纵向协议豁免的规定,如果一项纵向竞争限制协议的市场份额不超过相关市场的30%,则该协议可以获得豁免。这里要考虑协议各方的市场份额,交易量以及这个交易量在相关市场中所占的份额。(7)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严重”程度只能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自行判断。但从学术角度来看,要考虑“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来判断“严重”程度。(3)协议的效力可以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消费者分享利益,包括直接分享和间接分享。比如,消费者可以获得开发的新产品,以更低的价格获得质量更好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这就是直接分享。通过改善环境,提高公共利益,克服经济不景气带来的好处,这是消费者间接分享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就是协议的效果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可以用消费者剩余模型来计算。(注: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把消费者剩余定义为“当他想拥有超过他实际支付价格的东西时,他愿意支付的部分”,并用下面的需求曲线来表示消费者的实际现金支付,长方形上面的三角形来表示消费者剩余。参见黄有光《幸福经济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45页。消费者剩余的应用与模型,参见保罗·萨缪尔森《微观经济学》(16版),华夏出版社,1999,71-73页。一般来说,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被豁免。但是,在对外贸易合作中为保护合法利益而形成的垄断协议,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不考虑限制竞争的效果和消费者分享的效果而予以豁免。(注:此豁免仅在中国合法有效。我国经营者在出口贸易中达成固定价格等垄断协议的,进口国可以起诉我国经营者对其国内市场的影响。这种列举式、附条件的豁免标准在实体法设计上是合理的,需要在确定性的实施中积累经验,以便在个案中合理协调产业政策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