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为规范产权交易,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国有、集体产权和其他产权的有序流转,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各种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施有偿转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市场,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场所。第四条(原则)
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进场交易)
本市管辖的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和其他产权可以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产权交易市场的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额或隶属关系的限制。第六条(行政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SASAC)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制定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产权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和中介活动,查处违法行为,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的工作。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SASAC和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做好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产权交易市场第七条(性质)
产权交易市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第八条(公司章程)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制定章程,对其组织架构、会员管理和机构运行等做出规定。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听取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并报市国资委批准。第九条(交易规则)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市国资委批准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依法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并报市产权管理处审核。第十条(服务功能)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服务。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的网络平台,形成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在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的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的网络平台,应当与国资、工商等相关权证变更登记管理部门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
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产权交易提供价格结算服务。第十一条(成员)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通过承诺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章程,书面申请并经产权交易市场认可,可以成为产权交易市场会员。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向市产权管理处备案会员资格。第三章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第十二条(委托代理)
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委托产权交易市场成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并签订代理合同。第十三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
转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有效资质证明;
(二)转让方财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经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转让方提交委托交易方案时,应当出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受让方提交的材料)
受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有效资质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核查和审查)
接受委托代理的会员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对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审查。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对其提供的产权交易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信息发布)
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制度。
产权交易市场对产权交易市场提供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在约定期限内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发布,也可以通过媒体或推介会形式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