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2065438+2006 65438+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第32号,《办法》共分五章23条,包括总则、组织实施、认定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2016 1起执行。2008年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院发〔2008〕172号)同时废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通过持续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的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证管理及相关政策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指导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主要职责是: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报告,研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的建设和管理;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按要求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选择参与鉴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的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和处理复查申请及相关报告,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并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必须注册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并购等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技术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在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中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下同)R&D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过去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1)企业应用

企业按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登记,向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该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登记证明;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书、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信息材料;

6.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验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的说明材料;

7.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证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

8.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专家评审

评审机构应当随机抽取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查和认定

评审机构应结合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认定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公告,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有异议,由认可机构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填报上一年度的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究开发费用、营业收入等年度发展报表。

第十四条涉密企业根据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照鉴定程序组织鉴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鉴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标识管理。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交认定机构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回其自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和经营方式变更等。)应在三个月内报评审机构。认定机构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企业更名的,重新颁发认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从更名或变更条件的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继续有效;跨认可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迁入地认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机构应当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鉴定过程中有严重欺诈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或者连续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报告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应通知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回该高新技术企业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机构和人员负有诚信、守法和保密的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要求和纪律的,予以相应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南。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 1+0起执行。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院发〔2008〕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