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专利恢复请求?

注意事项:

1.本表应用中文填写,黑色手写,打印或印刷,一式两份。

二、本表第一栏的内容应当与专利申请请求书的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第一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申请或专利已办理变更描述项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二栏中的“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通知地址栏下方。

4.本表第三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应当清楚、简明地写明恢复权利的理由。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五、本表第四栏的方框供填表人选择。如有框后描述的情况,应在框内注明。

六、请求恢复权利时,应在权利丧失前办理相应手续,消除权利丧失的原因。当事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65,438+0,000元)。

7.本表第5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个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一个以上的,应当由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

八、在复审程序中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使用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