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1.经济法体系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经济法体系,但不完备的表现有三:一是立法体系的一些重要环节存在疏漏;二是现有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参与国际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需要,迫切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充实和更新;三是现行经济法律法规不协调、不衔接,仍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如经济管理权交叉;执法部门重叠;同一法律法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或者同一行为属于不同性质,属于不同法律调整,由多个行政机关管理等。
2.执法主体混乱,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执法主体一般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行业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管理机关。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执法主体大到国家机关、部门,小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些非经济管理机关也参与经济执法,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十分严重。有些事情推卸责任,没人管。为了维护地方或部门的利益,一些经济管理机构只是执法,甚至假公济私。执法成了“创收”的手段,罚款往往被瓜分。一些经济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严重缺乏文化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执法。
3.政企不分。经济管理体制的转变使各部门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所有部门都有下属企业,拥有行业监管权的部门可以给下属企业带来各种直接利益。比如政府已经完全拥有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供水供电)或者行业(邮政、铁路)。可以获得超额的垄断利润。比如各种竞争性行业(石化行业、铁路车辆等)的投资、生产和销售。)由政府全资或大部分控股的仍由政府部门控制。这种政企分开的局面,对政府管理效率产生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政府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的公平竞争,新的市场进入者会受到歧视。
4.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经济执法必须严格依法、按法定程序进行,如告知程序、处罚前置程序、立案调查程序、听证程序、审批程序、送达程序、执行程序等。但有些执法人员随意选择,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甚至违反法定程序办事(比如先取证)。在经济执法中,他们不注重取证和审查,以偏概全。或者取得的证据不能证明经济执法的实际情况,或者证据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只重视部门或官员提供的证据而忽视企业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证据。有时法律法规适用存在错误,如定性错误、违反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定、违反效力小于法律法规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没有法律效力的所谓行政规范的文件执法,严重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5.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司法救济困难。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和执法人员为了维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在经济执法中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进行强制交易和地区封锁,甚至称之为打假,实际上是打假,充当保护伞。一些部门官僚主义严重,效率低下,执法不公,行政复议受限。由于司法体制等原因,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有的司法机关实际上成了地方的一个部门,只对地方党政领导负责。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普遍存在,表现为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同时,司法领域也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未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6.监督机制不健全。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监管部门很多,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都有,但监管效果并不理想。尚缺乏可操作的监管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行为。经济法的实施也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