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机械表演权是什么?如何理解。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10 (9)条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表演权属于作者享有的权利之一。表演分为舞台表演和机械表演。
前者的表演方式是舞台表演,也叫现场表演;后一种表现方式是机械表现,也称为“二次表现”和间接表现。《伯尔尼公约》赋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两项权利,即限制他人公开表演其作品的权利和限制他人利用电子设备公开传播其表演的权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机械表演主要规制的是将作品的现场表演录制为视听作品并向公众出售后,购买作品复制品并在商业公共场所播放的行为。生活中最常见的是电台、电视台、餐厅、酒吧、卡拉ok等场所为了营造气氛或特殊需要而播放的一些背景音乐。
扩展数据:
物权与版权的区别与联系;
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CD或其他音乐产品,只是获得了版权的载体,也就是改变产权的东西。
附于本载体的相关知识产权,如版权等,并未转让,仍归作者所有。
但作者并未授权购买者在营利性公共场所使用,商家只能在非公共场所自行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享用。如果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场所播放,就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无法通过取得音乐产品的产权来对抗。
机械表演和现场表演最大的区别是用户有更多的自主选择空间,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播放有版权的作品。通常在音响、电脑等技术设备的帮助下,消费者进入相关公共场所就可以直接欣赏电影或音像制品。
如果只保护现场表演权而不保护机械表演权,著作权人很难控制或监督,不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创造力。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版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