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经理需要具备哪些知识才能进入私募基金?
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种,一种是私募股权投资,一种是私募股权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投资企业股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相对于公开发行给投资者的基金(如开放式基金)而言的。在2007年6月1日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生效之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没有法人资格,法律地位并不明确,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企业股权是完全合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受到现有民事、公司、证券法律框架的约束,因此其法律地位是明确的。客观地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募”二字确实给人一种违法或者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实际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说明它是一种在公开市场之外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违法或者法律地位不明确。完全合法,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前几年关于私募基金炒作的新闻报道,让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初步的认识,但不了解这里的“私募基金”仅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的时候,我们必须非常清楚两者的区别。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现行法律法规仍显不足。地下私募基金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对客户有私下承诺,比如存款安全,保证年收益等。这种既不是合伙也不是投资的合同,类似于非法集资。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2)合同的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包含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回报率等。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失效和不当订立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结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投资协议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向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三方面的风险:一是未能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二是保守谈判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第三是不当缔约的法律风险。严格来说,这些风险不是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3)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第三,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运作方式与私募基金相同的各类投资机构,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导致监管者和投资者之间缺乏统一的看法和做法。一些不良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违反合同或违背良好管理人的义务,如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反向操作等,会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聚焦于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要关注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目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拥有或使用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名称、版权、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
2.参与专项技术开发的作者、供应商、独立承包商和员工名单及相关就业开发协议文件;
3.为保证专有秘密,不申请专利保护的非专利专有产品;
4.公司知识产权登记文件,包括知识产权国内登记证、省级登记证和国外登记证;
5.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商标、服务标志、版权、专利等文件;
6.正在被知识产权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或者撤销的知识产权文件;
7.需要延伸至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的知识产权文件;
8.申请撤销、异议和复审注册商标、服务商标、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文件;
9.商标和服务标志在国内外被拒绝注册的索赔,包括法律诉讼;
10.影响目标企业或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服务标志、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其他协议;n .所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目标企业及其关联公司为一方并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其他协议,以及与目标企业或其关联公司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相关的协议。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原单位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五)律师虚假调查或法律意见书错误的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因为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就是让投资者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摸清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信息,确认自己掌握的重要信息是否准确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从而避免投资受到损害。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是非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程度很低。投资者要想掌握目标企业的详细信息,就必须进行法律调查,以平衡双方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对等,明确并购中存在的风险和法律问题。这样双方就可以协商相关的风险和法律问题。私募基金投资中因律师虚假调查或法律意见书错误而导致的法律风险,是作为中介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投资机构、初创企业等机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如果尽职调查不真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机构可能遭受相应损失;而初创企业可能会因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法律风险。
1.日常经营中的风险:合同风险、违规操作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
2.管理引发的法律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引发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完善引发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引发的债务风险。
3.资金运用引发的法律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贷款风险、担保风险。
(7)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目标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私募基金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可以出售所持有的企业股份或在一段禁售期后逐步按比例出售股份,从而获得巨大增值,实现成功退出。上市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上市,一种是买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标准对企业来说还是比较高的,所以中国企业热衷于借壳上市。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无需办理改制上市手续,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财务披露、补税等监管。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大多“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员工安置负担重。如果壳买方没有充分了解“壳”公司的历史,如果没有充分调查债权人对债务的需求、还款日期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发生的部分债务,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合法手段收购上市公司资产或拆分收购方已获得的股权,企业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回购的退出方式(主要指原股东回购管理层)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即受让方为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有时,企业的管理层收到投资者的股权,这被称为“管理层回购”。原股东和管理层回购退出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投资保障,也使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融入了债权投资的特征,即投资者在投资后享有企业中的股权,同时在管理层或原股东处获得债权保护。回购失败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时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条款违法或回购操作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对于失败的投资项目,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径,提前清算有助于投资者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但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仍然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资产申报、虚假审查、优先权、别除权、连带债权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