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实施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第五条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厂务公开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及时督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他们的办公室设在当地同级工会联合会,承担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六条县(市、区)及以上领导机构的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七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确定负责厂务公开组织实施的机构,其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对本单位实行厂务公开进行民主监督。第八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事项: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二)改制、并购、分立、合作、重组、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以及裁员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算、决算、担保、捐赠、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大宗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及盈亏情况;
(四)经济责任制的落实,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况,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执行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支付、福利分配和带薪年休假的执行情况;
(六)职工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推荐劳动模范和评选优秀职工的条件、场所和结果,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提取企业年金的情况;
(八)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九)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人事、审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聘用任用情况,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出国(境)费用支出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十)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九条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披露下列事项:
(一)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情况;
(二)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四)职工培训计划、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及其处理结果;
(五)评选先进和推荐劳动模范的条件、数量和结果;
(六)工会与单位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协商同意公开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厂务公开除采取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形式外,还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厂务公开栏、内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信息传播手段;
(二)厂务工作会议、厂务联席会议、厂情会议、职工代表团(小组)联席会议;
(三)职工代表巡视和民主座谈会。第十一条厂务公开应当按照制定计划、征求意见、审批、实施公示、监督检查、限期整改、情况报告、备案管理的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厂务公开的时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定期和年度、特别和全面的公共事务;
(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过程和结果随时公开;
(三)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向职工公开会议议程及相关事项,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闭幕后三日内公开。
前款规定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前两款未规定本条例规定的厂务公开期限,单位章程作出具体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