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诉权滥用

法律主观性: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纠纷,适合调解的,应当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诉讼,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决,可以上诉。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答辩书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律客观性: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