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上述投标资料需要修改或改进的地方并说明理由。
投标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特别是对于一些没有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的采购人员,要充分发挥专业采购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优势,为采购人员把好关。除了向采购人介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流程、商务条款、合同格式、时间要求外,还要配合和协助采购人完成一份高质量的技术需求书。好的技术要求是保证招标过程顺利完成和项目顺利实施的良好开端。笔者认为撰写技术需求书的基本要求是:1、项目总体规划、实现目标、现有环境以及与原系统、设备的接口关系。2、主要设备的技术规格和参数(不能含有倾向性、歧视性的指标和参数,不能指定品牌和型号)。3.项目售后服务要求(免费保修期、响应时间等要求)。4、系统的知识产权,其成果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应明确。5、系统验收方法和标准也需要提前确定。设置合理门槛,保证公平公正:政府采购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公平公正的第一步是要求招标文件公平公正。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注意以下几点:1,设置合理的门槛(入门资质)。如项目总预算仅为654.38+0万元,但要求供应商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级证书或要求其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普通项目,但供应商必须具备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这些都是对供应商不合理、不公平的要求。2.技术要求中不应有倾向性、歧视性的指标、参数和要求,技术参数应公平公正,符合主流产品的通用指标。3.项目拆分要合理。比如一个几千万元的大项目,可以分为硬件(网络、主机、存储等。)和软件(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应用软件等。)根据专业特点,但采购方要求捆绑在一起,这样只有有限的几家供应商可以参与。另外,虽然项目不大,但因为包含的内容较多,涉及多个专业,所以不适合绑在一起。4.酌情公布预算。有两种情况应该公布预算。一是在项目复杂,需求不是特别明确的情况下(由于IT产品的功能档次差别较大,价格也相差很大,所以公布的预算可以在有限的资金内满足购买者的需求),以同样的价格获得最物有所值的系统;第二,在部分供应商已经知道项目预算的情况下,为了公平起见,干脆公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公布的是工程预算,不是标底。技术参数应当公平,不得有投标倾向:《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区别对待或者歧视供应商”,第25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竞争”。但是,在招标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采购人提出的带有倾向性、歧视性的指标或者其他排他性的情况,这不仅会影响政府采购的形象,也会影响政府采购的进程。我认为倾向性标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具体参数,但参数具有排他性;另一类虽然没有提到具体的参数和指标,但字里行间还是能看出是偏向某些供应商的。第一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采购人的具体经办人员对所采购物品的技术指标不了解,但按照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时要求采购人提供技术参数和指标(不能提及具体品牌和型号),因此参考某一型号的指标并照搬照抄;第二种情况,采购方有所采购商品的具体型号,甚至已经和供应商联系过(申请预算时,申请以供应商报价为准)。第一种情况往往出现在简单的货物或者单价小的货物中,而且参数和指标并不复杂,指标的排他性也较小,所以在做标书的时候可以稍微注意一下。第二种情况,往往单价高,数量少,其指标多而复杂。更麻烦的是,购买者的倾向很明显。这种问题可以称为品牌和车型倾向问题。第二类,我们称之为供应商偏好问题。具体来说,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标书中直接提到的品牌和型号,但是有些型号比较少见或者已经停产,但是采购方选择的供应商有这些产品的库存。还有一种情况,标书中没有提到参数和指标,也没有提供细节和具体的应用数据。名义上是为了充分发挥投标人的积极性,但实际上排除了所有不熟悉采购人的投标人。这种情况是我们最难处理的,也是负面影响最大的,因为我们不知道购买方的具体业务细节和应用需求。在标书中,有两种倾向性问题,最后一种是最难处理的,也是我们自己的力量无法处理的。这种看似公平、实质上排他性的投标应该被拒绝。但由于《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赋予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权,操作难度很大。综上所述,为避免招标文件出现倾向性问题,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掌握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和主要指标。2.跟踪主流产品的市场情况,及时了解最新动态。3.采购前与采购人沟通,宣传政府采购法,向采购人介绍政府采购的相关原则和规定,以取得采购人的配合和支持。系统集成是复杂的,需求论证非常重要: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特点是规模大,技术复杂,涉及多种知识,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有时候买家很难提出一个合适的需求。我们先来看两个例子。1,某采购商对预算数千万元的“应急指挥系统”的需求不是很明确。他只知道要达到的目标,却很难提出一个完善的、指标明确的投标方案(比如主机、存储、网络等设备,如何匹配,提什么指标,让系统得到最佳效果,控制项目预算),因为项目内容。此时,我们想到了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经过专家多次论证,提出了合理的技术要求,各项指标设置得当。虽然招标前花了很多时间(招标时间较晚),但从招标结果来看,前期工作非常有意义,不仅评标顺利,项目实施也非常顺利,完全达到了预期效果。采购人员后,充分认可了我们的运营模式(起初认为预认证是浪费时间)。2.在为某公司采购“数据仓库系统”项目时,发现采购方的技术需求不是很明确,就是和公司的技术人员讨论细化需求。但由于数据仓库技术相对较新,成功案例较少,凭我们自己的力量很难提出一个恰到好处的需求,所以我建议在投标前邀请咨询专家对技术需求进行论证。咨询专家详细了解购买者的目的和需求后,认为数据仓库是一个大型的系统工程,其应用和开发非常重要。单纯购买现成的软件并不能完全解决实际问题。根据该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专家建议购买者根据实际工作状态购买相应的软件,并在初期减少开发工具的许可证购买数量,提出其中一个开发平台软件无需购买也能满足需求,实现系统的预定功能。事后了解到,平台软件大概花了90万,也就是说光是这个内容就省了90万,整个项目的可靠性和可维护性都得到了提升,让采购方非常满意。因此,对于目标较大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技术发展较快、变化较大的系统,建议在项目采购前进行方案论证和评审,以保证系统的先进性、可升级性和可维护性,充分发挥政府采购顾问的作用和专业人员的积极性,集思广益,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因为决策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的优化设计是做好政府采购的首要任务,要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有人可能会提出,对于从事政府采购的具体管理者来说,按照订单、方案论证、设计进行采购,只是采购人的事。恕我不能苟同。根据多年的实际采购经验,我认为在采购前对方案进行细化和优化是非常重要的,至少对于信息系统项目是如此。前期需求论证的好处是:可以使招标方案更符合用户需求,可以采购到物超所值甚至物超所值的系统,真正用好纳税人的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评标是核心,组织评标要认真:评标是整个招标过程的核心环节,也是招标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评标的质量是直接影响采购质量和效率的关键。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来说,要做好评标工作,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资格审查很重要:《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投标人的资格有一个基本要求。除了检查投标人是否满足这些基本要求外,我们还应检查招标文件中为本项目规定的一些特殊要求。首先要检查投标人是否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准入条件(如注册资本、综合资质、涉密资质等。).对于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核查(如通过发行单位网站进行核查);你甚至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证书原件。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检查联合投标各方是否符合要求。其次,需要检查投标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和印章是否符合规范。笔者多次遇到投标人用部门印章或其他印章冒充单位公章的情况(认真说这是伪造的印章,是绝对不允许的)。2.招标工作要细致:集成项目的招标文件一般都比较多(我前段时间招标的一个项目,* * *五家公司提交了招标文件,其中一家公司的招标文件13,五家公司的招标文件加起来有一米多厚)。面对一份十几万字,甚至几十万字的标书,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有限时间内进行逐字逐句的投标。这个时候,招标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除了汇总一份商务要求对比表外,还要整理一份技术总结和阅读指南表,客观提取技术要点、页码等信息,供评标委员会查阅。这里笔者要特别强调的是,总结一定要客观公正,只摘抄不评价,否则会对评委产生影响,不利于评委独立、客观、公正的对投标人进行评价。3.严格的评标程序和纪律:在评标现场,不遵守评标程序、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组织者,集中采购机构应注意维护评标的严肃性。评标现场的人为干扰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采购人有意无意发出倾向性意见诱导评委;二是部分评委不认真审核招标文件,或者不动脑筋,主动询问采购人的意图是什么,主动迎合采购人的意见,使得评标工作有失公允。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制止,并提醒评委注意评标纪律。如有严重违规,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并给予评委适当处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注意厂家授权,不要上当:在政府采购中,我们通常会要求投标人在使用他人产品时取得厂家授权证明(即厂家同意投标人使用其产品并保证提供相应服务)。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障招标人(买方)获得正规合法的产品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厂商的权益,防止假货和水货泛滥。但是,在实际的招标采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很多不正常的情况,即招标人的良好愿望被厂商(主要是一些销售人员)恶意利用,控制投标人,垄断价格,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来看看我们在最近的招投标活动中遇到的两个真实案例。案例一:某容灾备份系统招标过程中,三家投标人使用H公司的产品进行投标,其中C公司的投标价格最低。开标后,H公司分别以分公司、亚太公司、总公司的名义发表书面声明,声称C公司的授权只包括“裸机、五金附带的标准服务”,不包括“厂商的售后技术服务”。先不讨论“裸机和硬件附带的标准服务”和“厂商售后技术服务”的区别。我们可以直接查阅其委托书的正文,可以看到委托书中对其厂商应尽的义务是这样描述的:“作为厂商,我们承诺与投标合作伙伴共同约束自己,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与我们产品相关的义务”。请问H公司,刚刚说要“约束自己,承担义务”,为什么暂时不包括“厂家售后技术服务”呢?更重要的是,H公司给参与投标的三家投标人出具的委托书是完全一致的。为什么声称报价最低的C公司不包含“厂家售后技术服务”?那我怎么能相信A公司和B公司呢?案例二:某数据库公司在某计算机监控系统招标过程中,明确规定要获得其授权,必须捆绑一个集群管理软件模块。这个模块的功能不是系统必须的,但它的价格是系统原来所需功能的50%。也就是说,要获得代理权,购买者必须多花50%。强制招标人购买当时不需要的产品(而且价格很高)是否合理?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在投标过程中坚持要求投标人取得厂商的授权,并不是一个好的做法。笔者认为,在对一些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产品进行投标时,没有厂家委托书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应该得到认可。主要有两个原因:最基本的原因是厂家经常食言,出于某些原因对招标方表现出极大的不尊重。作为招标人,没必要过多考虑其利益。更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目前采用货到付款政策,一旦出现假货、水货或盗版软件,我们不仅可以拒付,还可以让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保护招标人的权益。也就是说,要求厂家出具委托书的初衷已经达到了。后续项目如何招募,保证兼容性是关键:一般情况下,项目的实施过程往往是一个规划,分阶段实施。从理论上讲,这种方法是切实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一方面,信息技术发展快,产品周期短,淘汰快;另一方面,具体应用也是循序渐进、逐步推广、逐步完善的,需要根据阶段和需求逐步实施。但就政府采购而言,从项目二期开始,采购难点就会随之而来:因为在项目一期,硬件的品牌和型号已经决定,后续采购存在兼容性等问题;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已经固定,即系统开发平台和应用环境已经固定,后续采购只能升级,更换几乎不可能;应用软件的开发者和开发者已经确定,应用软件的雏形已经形成。除非推倒重来,否则不可能招到其他开发者。由于以上原因,如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系统后续项目的政府采购,是摆在每一个从事这项工作的政府采购从业者面前的问题。由于项目一期已经决定了硬件的品牌和型号,后续采购主要面临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不同品牌的硬件设备之间或多或少存在兼容性问题;第二,用户的技术人员熟悉现有产品的技术性能。如果在后续采购中更换为不同品牌的设备,会给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带来一定的困难;第三,用户单位技术人员对现有产品的个人偏好也给后续设备的公平采购带来一定困难。尽管存在上述困难,但笔者坚持认为,硬件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指定品牌或含有任何倾向性的技术指标。原因如下:第一,虽然不同品牌的硬件设备之间或多或少存在兼容性问题,但由于信息产业标准化程度高,主流产品都遵循相同的标准或相同的协议,其外部接口都是标准的、通用的,所以对于主要应用来说不会有问题。虽然有时候在应用上有一些不便,但是相对于指定品牌造成的垄断价格,肯定是利大于弊的。第二,用户单位的技术人员熟悉现有产品的技术性能是客观的。也确实如果在后续的采购中换成不同品牌的设备会给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带来一定的困难。但相对于同品牌产品长期使用造成的价格高、服务差,这个困难是可以克服的,也是应该克服的。关于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信息系统中的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是整个系统的应用环境(或应用平台),其后续采购难度要比硬件大得多。因为信息系统中的系统软件就像交通系统中的高速公路或铁路,一旦我们按照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就只能跑汽车;如果是按照铁路要求建的,只能建在地址不详。行驶在路上的汽车或火车就是我们的应用。所以,当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固定了,也就是系统开发平台和应用环境固定了,后续采购只能升级,更换几乎不可能。为此,我们一方面要求用户在制定计划和方案时,尽量选择一些不处于垄断地位但属于主流的产品;另一方面,当我们第一次投标时,我们要求原始制造商对未来的升级和服务做出承诺。一般来说,与原厂商直接谈判是后续采购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的可取方案,但如何满足《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是一个难题。另外,由于很多软硬件产品在信息系统中的垄断地位,需要探索和努力解决这个问题。如前所述,应用软件开发人员可以比作一种交通工具。理论上用户可以随时更改,但是考虑到已经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应用软件的雏形已经成型,除非推倒重来,否则不可能再招一个开发者。因为汽车报废是有残值的,而应用软件报废是没有收入的。鉴于此,笔者认为应用软件的后续采购只能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并请咨询委员会认真核对其工作量,参照类似项目进行协商。当然,由于原开发商也很清楚它的独特性,谈判异常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