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

行为保全有三个适用条件:

1.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

2.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对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进一步扩大损害的;

3.当事人应当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离婚案件中,制止一方擅自带孩子出境;

2.在相邻关系的情况下,制止一方实施妨碍和平或安全的行为,如噪音、灯光、违章建筑等。

3.环境保护案件中的环境污染或危害行为,如解毒、排污、排气等;

4.在劳动争议中维持劳动关系和不解雇或暂时解雇员工的决定;

5.在公司股权纠纷中,裁定允许股东查账、暂停股权转让、公开投票记录;

6.披露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7、其他不能满足先予执行申请条件而可以适用保全行为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人民法院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其财产保全、责令其实施某种行为或者禁止其实施某种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被责令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