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专利的新颖性

您好,嘉全知识产权将为您解答。

专利的新颖性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判断:(1)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正在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与现有技术或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质上相同的,视为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下简称在先公布或者在后公布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新颖性时,审查员应当首先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中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它们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它们是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比较

判断新颖性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每项权利要求应当分别与提前公布或者公告的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进行比较,不得与提前公布或者公告的几项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组合进行比较,也不得与一份对比文件中多个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比较。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比较原则。这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不同。

专利新颖性的审查基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断。为了帮助掌握这个基准,下面给出新颖性判断中的几种常见情况。

1.内容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只是简单的文字变换,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此外,上述相同的内容应当理解为包括可以毫无疑问地从对比文件中直接确定的技术内容。

2.具体(下层)概念和一般(上层)概念

如果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了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了具体(下位)概念来限定相同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将使由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失去新颖性。相反,一般(上)概念的公开不影响具体(下)概念所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通常的直接替换手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对该技术领域常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用螺钉固定的装置,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是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为螺栓固定方式,因此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4、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有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限定的技术特征,如组分的大小、温度、压力、成分含量等,其他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新颖性判断。

(1)?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数值或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这将破坏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具有相同的端点,这将破坏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以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值和两个端点中的任何一个,都会破坏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以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两个端点之间的任何一个值,都不会破坏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上述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终点,因此该对比文件不损害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声明。

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审查,包括性能、参数、用途和制备方法,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包含性能和参数特征的产品声明

对于此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和参数特征是否暗示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结构和/或成分。如果性能和参数意味着要保护的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成分,则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相反,如果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根据性能和参数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来,则可以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因此所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者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具有性能和参数的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比文件产品不同。

(2)包含使用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种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实用新型特征是否暗示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结构和/或成分。如果用途是由产品本身的固有特征决定的,并且使用特征并不意味着产品在结构和/或成分上发生了变化,则由使用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中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

(3)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此类权利要求,应考虑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的某种结构和/或组成。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断定该方法必然会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相反,如果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的产品在结构和组成上相同,尽管方法不同,但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该方法导致该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于对比文件的产品,或者该方法使该产品在性能上不同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从而表明其结构和/或组成发生了变化,否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