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独立后,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发明者和作者对其创作成果享有知识产权,并于1790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比其他大多数国家都要早。这说明保护知识产权是美国建国以来的基本国策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在科技文化创新能力低于欧洲发达国家的历史阶段,在知识产权制度上采取了明显的国内保护主义。比如美国早期的专利制度,拒绝为外国申请人提供与国内申请人同等的待遇,长期拒绝参加欧洲国家发起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直到1988才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美国逐渐成为世界第一强国,其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断完善。一方面,美国注重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如大力推动其版权产业的形成和壮大,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大到微生物、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商业方法等。,并规定大学和科研机构可以享有和独立处置国家投资完成的发明专利。另一方面,它也注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反垄断制度并以此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国家。通过其最高法院10年来的一系列重要判决,不再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给予过于宽泛的解释,以避免他人在使用先进技术时随时可能“触雷”的危险。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一直积极参与和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调整。在双边交往中,美国还不断推行自己的“知识产权价值观”,与相关国家签署双边协议,使对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严格、更苛刻。比如,2005年开始的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新一轮修订,就是按照5438年6月+2005年10月的澳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要求进行的。美国频繁使用《综合贸易法》的“特别条款301”和《关税法》的“337条款”,对其认为侵犯了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和企业进行威胁和制裁。美国是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形成和发展影响最大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