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的版权图片可以用于PPT教学吗?

一、引用网络图片做课件是否侵权?

因教学需要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构成侵权。

二、相关知识:网络侵权的特点

1,网络侵权实施简单。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而巨大的虚拟空间,大多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从事任何活动都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发生关联,行为人往往可以在不具备先进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情况下,随时随地实施侵权和诈骗行为。

2.网络侵权的后果立竿见影。这显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比如传统的光盘盗版要先印刷,再通过各种渠道分销,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出现结果。这种盗版虽然从一开始就构成侵权,但结果却被拖延了相对一段时间。而网络侵权不需要这种传统载体,只需要借助看不见的高速网络上传即可。全世界的网民都可以访问含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很容易地为含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被动阅读或使用侵权对象,还可以随意删节、添加、修改,在各个环节广泛传播,导致侵权内容迅速膨胀。目睹网络侵权后果广为传播,权利人却束手无策。

3.网络侵权责任主体众多,每个案件中的原、被告难以确定。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发起者、传播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搜索引擎。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俗话说“捉贼先捉王”,但往往很难及时确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发起者。虽然有大量的传播者,但所谓的“法不责众”或者赔偿能力不足,使得大量的传播者免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往往很难证明自己是合格原告的身份,人们也很难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如果原告单独起诉侵权人,往往会出现行为人推卸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因此,原告为了降低诉讼风险,往往将可能的侵权人列为被告,不考虑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难度,也必然会引起无辜的涉诉被告的抱怨。

4.网络侵权案件取证难。传统的侵权方式容易察觉,因此也容易识别。网络的移动性和互动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相比,网络侵权的范围广,取证难。网络中的数字信息没有连续性,难以发现和识别其修改和删除,不稳定多变,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了独创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值得怀疑。此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七类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根据法定证据原则,如果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不在法定种类范围内,就很难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在网络侵权认定中起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态,法律地位不明确,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力。

5.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难以确定。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然而,互联网将世界各地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接成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关联几个地点,物理地点在网络空间的意义不大,从而动摇了网络空间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