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律地位,规范其机构运作,创新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独立、公正、高效解决境内外商事争议,维护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深圳国际仲裁院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仲裁机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职责,依照本规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管理和运作。

深圳国际仲裁院使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第三条深圳国际仲裁院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独立运作。

深圳国际仲裁院建立了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第四条深圳国际仲裁院应当公平、合理、高效地解决国内外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他产权纠纷。

深圳国际仲裁院可以通过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要求的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注册,作为深圳经济特区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国际仲裁合作的平台,积极与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建立合作机制。第二章理事会第五条深圳国际仲裁院设立理事会,作为裁决机构。第六条深圳国际仲裁院董事会由11至15名董事组成。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

董事由国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及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籍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第七条董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聘任,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八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和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

(二)审议提出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副院长人选;

(三)审批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四)建立仲裁员名册,决定仲裁员的任免;

(五)审查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审批内部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动方案及人员规模;

(七)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薪酬制度、执行管理机构薪酬制度和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八)章程和理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董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理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

(四)章程和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或不少于三名董事的书面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会议。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代为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以投票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第三章执行机构第十一条深圳国际仲裁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岗位。

会长是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实施和管理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第十二条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提名,会长从理事会成员中提名。

会长、副会长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第十三条行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日常管理;

(三)决定调解专家、谈判促进专家和其他纠纷解决专家的任免;

(四)组织对仲裁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培训和考核;

(五)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六)决定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聘用条件,聘任或者解聘工作人员;

(七)章程、仲裁规则和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