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资质代理:公司登记管理法人必须了解相关管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或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担保财产等方式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所在公司)的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并可以依法转让。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一)已被质押的;(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的;(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应当报经公司批准,而非批准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了与债权相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判决确认的;(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应当纳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债权转公司股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应当对债权进行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登记。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由有经验的机构验资。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认缴新增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缴足股份的有关规定认购新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购买股东的股权,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转增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增资为目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变更时,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的,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章程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注销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恢复公司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并予以公告。变更涉及的内容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2月27日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6月27日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办法》、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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