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对再审申请应向哪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如果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确有错误的,将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直接提出抗诉。申诉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请求检察机关依法重新处理的行为。
1.提出抗议的条件是什么?
(一)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上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逐级作出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对审判活动和结果进行监督的内容是什么?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申诉部门报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检察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责成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据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有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3.有哪些种类的投诉?
有两种抱怨:
一、诉讼中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二、非诉申诉是指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因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要求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重新处理、纠正的行为。
申诉人提起诉讼时,可以请律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也可以请律师代理申诉人申诉。对于非诉投诉,如果是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问题,可以采用调解、仲裁的方式解决。
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对于其他问题的投诉,律师只能代写起诉状,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不能接受委托,代理诉讼。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上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果认为申诉有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