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方式

试谈合理使用的方式。

参考答案: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要转载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刊登的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开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为学校的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复制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公开发行;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以展示或保存版本为目的,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发表;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