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与文化产权的异同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在智力创造或创新活动中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智力成果权”和“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由发明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电影摄影等组成的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有三个特点:①排他性。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除债权人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这说明权利人独占或独占的专有权受到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收”等法定程序,才能改变权利人的专有权。②地域性。也就是说,除非签订了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否则受一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③时效性。也就是说,法律对各种权利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有效期,保护期的长短可以一样,也可以不一样。只有参加国际协议或进行国际申请,某项权利才能得到统一保护。
日内瓦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
1893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设立的国际局和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设立的国际局联手组成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联合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其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以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并确保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中国于1980年3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等六类知识产权,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
世界知识产权日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1999的提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第35届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自2001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生效的日子。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
版权(版权)
作者(自然人或法人)在科学研究、文学艺术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也称版权。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立法是英国的《著作权法》(1709)。中国于1990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主体因创造性成果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也规定,非法人单位也可以享有著作权。就自然人而言,包括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专业人员和业余人员;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少数创作过作品(如绘画、书法、表演)的儿童。著作权的主体还可以分为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和集体(两个以上作者合作创作的作品)。在合作作者中,有一个完整的作品,作品中的所有组成部分都不能独立存在,所有合作作者都是著作权的主体;有些组成部分可以单独存在(如歌词、曲谱),每个组成部分的所有共同作者或作者可以分别成为整部作品或部分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就法人而言,作为著作权的主体,有编辑出版物、辞书等集体作品的编辑出版单位;也有机构以法人的名义制定写作计划,组织人创作出版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也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和继承主体。前者是以创作活动直接完成作品,享有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在内的作品完整权利的人;后者是通过合同、继承等方式继承作品权利的人。,并且只享有取得财产权的部分著作权。
版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活动的一种客观形式。是创作在先,不是抄袭。其次,作品的内容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包括文字形式(论著、创作、翻译、注释等。);口头形式(演讲、报告、说唱等。);其他形式(乐谱、绘画、书法、雕塑、舞蹈、电影、摄影、录像、图表等。).
著作权的产生、内容和消灭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而言,著作权是根据作者创作作品的事实产生的,即“无形式”。但是,有些国家规定,只有在作品已经登记之后,才能产生版权。作者的著作权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人身权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其人身权可由作者的家属或作者的遗嘱人保护。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产权通常是作者在他人按照约定使用创作成果(出版、舞台、制作、播放等)时获得的报酬。),主要是稿酬收入,也可以包括赠书、赠票、分期税、奖金等稿酬。大部分作品的作者可以终身享有财产权,作者死后继承人可以享有若干年。各国立法规定,这从20年到90年不等,50年是多数。
版权保护版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有抄袭,应视为侵权。当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作者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排除妨碍,恢复个人荣誉,赔偿财产损失。
版权的国际保护为了保护版权在国外不受侵犯,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缔结条约来享受国际保护。
公约和最早的双边版权协议出现在19世纪初的西欧。第一个多边协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签署。此后,双边协定的重要性下降,但双边协定仍在非缔约方之间以及缔约方和非缔约方之间广泛缔结。在多边协定中,最有影响的是195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签署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更加具体和详细,规定作品的版权不依赖于任何手续;规定的保护期也很长,有追溯力。而《世界版权公约》则允许形式,保护期短,无追溯力。伯尔尼公约由西欧国家主导,而世界版权公约公约具有普遍性。
国际版权保护也有多种形式:一国根据对等原则对一外国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宣布版权保护;某国宣布单方面无条件保护外国作品。此外,国际版权公约的非缔约国也可以使用“同时出版”的方法在缔约国保护其作品。大多数版权协定规定,在一个缔约国和一个非缔约国同时(例如30天内)发表的作品,视为首次在一个缔约国发表的作品,受到保护。因此,一个既没有参加《伯尔尼公约》也没有参加《世界版权公约》公约的国家,可以通过上述方法使自己的作品在两个公约的所有成员国享有版权。
此外,还有一些区域性和专业性的多边保护协定。
主要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也就是说,缔约国将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作为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目前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几乎普遍采用了这一原则。(2)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原产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相当于作者所属国或作品首次出版国的版权保护。这一原则已在一些泛美公约中得到实施。(3)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作品“第三国待遇”,即甲国作品给予乙国作品享有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根据这一原则,缔约国国民的所有作品享有平等的版权保护。
我国民法中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颁布,并于191年6月生效。同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国务院批准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6月4日,国务院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同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民法通则》已经从原则上规定了著作权及其保护。为了实现版权的国际保护,中国于1992年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①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2)签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取得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采取“无形式”原则,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首先在中国出版的外国人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无限的。(2)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65438+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已故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65438+2月31。(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署名权除外)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2月50日65438+31。但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著作权法将不再保护。(四)电影、电视、录像、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65438+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著作权法将不再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两种: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的责任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zlz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