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报纸文章
构成条件
论作品的创作条件。按照一般理论,作品的构成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精神内容,即作品必须具有某种思想性或审美性的精神内容;第二,上述精神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表现出来。停留在大脑里的想法不能称之为作品,必须具体表现出来。此外,还需要在外界产生,但它是像录音或写作一样保存下来还是像唱歌或演讲一样即兴而稍纵即逝,这无关紧要;第三,要原创,即通过个人智力劳动完成的作品。显然抄袭不算。显然,现代人创作的作品不可能是空中楼阁,他们往往会使用一些前人已经创作过的作品,或者是公共领域中人们可以自由使用的作品。这样创作出来的作品,只享有其原创部分的著作权,可以理解为其原创片段和作品整体的存在。
法律条款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作品享有专有权。一般来说,他人需要使用作品的,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几种情况。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这种使用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就是死后50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的期限是无限的;对于单位和法人,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外国人或外国在中国首先发表的作品受中国法律保护。其他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大多数重要国家都加入了与中国相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国家制作的作品也受到中国版权法的保护。根据理论,版权是有地域性的,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如何保护,作者有什么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国决定。显然,作品在中国的使用需要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断,在美国的使用需要根据美国的著作权法来判断。
著作权又称版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出权、表演权、放映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权、改编权、翻译权和集会权以及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网络版权[1]
版权,国内网络至今未能解决症结。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但很少被起诉。一方面,普遍缺乏版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盗版多,侵权一般较轻,起诉成功的赔偿往往不如人力财力的消耗。
对于中小网站来说,常见的侵权方式集中在非法转载。
非法翻印的常见情况包括:
1.转载变成原创。某网站转载了一篇文章,文章通过改标题等内容彻底改了。署名不是原作者。这种情况侵犯了作者的权利,包括署名权和修改权,是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一般这种情况只存在于一些小网站,也存在于一些大网站,但不多。
2.转载无署名。表示转载文章未注明作者信息,是第一种情况的变种。没有署名,网站往往默认为原创。而第一种情况往往就是这样进行的。
3.无链接转载。目前只有原作者注明转载需要通过链接注明出处才是合法侵权。这种情况常见于大型网站,是最轻的侵权行为,但被很多大型网站广泛采用。这种侵权行为只会出现在网络上。作为站长,我们都知道链接的重要性。外链数量是评价网站在互联网上权重的第一要素。无关的转载会造成搜索引擎检索到的文章混乱。往往原作者的文章不排名第一,而从网站转载的文章却是第一,这对读者来说是不可取的。从影响来看,这显然是不道德的行为。目前很多独立博主推崇的cc协议也禁止这种行为,但目前国内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是侵权行为。但如果作者注明转载需要通过链接注明出处,根据相关规定,“无链接转载”属于侵权。
4.非法转载。在作者明确禁止转载的情况下,强行转载,虽然注明作者并通过链接指向原文,但仍然属于侵权行为。
目前互联网管理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文本。最全面的互联网法律是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工作条例》。互联网一直在快速发展,我们期待全面完善的互联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