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条例
汽车区由市人民政府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共同建设。
市人民政府与一汽集团建立了协商机制,支持和推进汽车区建设。第五条汽车区发展规划应与一汽集团总体发展规划相协调,促进一汽集团和汽车区共同发展。第六条汽车区以发展汽车产业为重点,逐步成为研发、生产、贸易、物流、出口、汽车文化和汽车人才教育培训基地。第七条汽车区应提供功能齐全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社会服务,营造适宜投资和发展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人的全面发展,共同进步,建设新型工业示范区和和谐新城区。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汽车产业的实际,研究制定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在汽车领域给予金融支持,鼓励投融资。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汽车区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改造以及汽车区的开发建设。第九条汽车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十条汽车区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护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汽车区要建立农民转移就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农民技能培训,拓宽农民就业渠道。第二章管理机构和权限第十一条汽车区管委会根据开发区建设的需要和精干高效的原则,经批准可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第十二条汽车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或者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汽车小区的实施办法;
(二)编制汽车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审批、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
(四)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征地前期工作和地上物拆迁管理;
(五)编制汽车片区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行使建设项目建议权和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七)负责建筑业管理,审批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划、建设和管理辖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负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合作,处理外事;
(十)负责国有资产、财政、民政、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文化、教育、体育、城建、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
(十三)负责社会治安、户籍、交通和消防管理;
(十四)依法监督企业事业单位;
(十五)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汽车领域的工作;
(十六)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汽车区管委会应创造条件支持区内国有企业改革,做好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和转移。第十四条汽车园区管委会的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审批管理,简化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十五条汽车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公开其项目、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第十六条汽车园区管委会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鼓励和引导汽车及零部件项目向汽车聚集区集中,形成汽车产业集群。第十八条投资者在汽车园区设立与汽车产业相关的企业和机构,享受汽车园区的优惠政策。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九条鼓励投资者设立下列项目:
(一)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汽车制造业;
(2)具有系统开发能力的关键汽车零部件和具有先进产品开发制造能力的通用汽车零部件加工业;
(3)汽车电子、汽车节能环保、汽车新材料、汽车装备制造;
(四)汽车及零部件商品贸易、二手车交易、汽车物流和汽车服务业;
(5)汽车文化等城市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