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双工资仲裁的起点是什么?工作不到一年,他就和我解除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的次日起至一年前的次日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视为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的额外双倍工资的性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基本认定,这种“工资”不是真实的工资,不是提供劳动的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所衍生的法律责任,具有赔偿性质。因此,员工对这笔“工资”的主张,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索赔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关系到劳动者的索赔能支持多少。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比较混乱,有三种不同的启动方式:

一、逐月计算仲裁时效,以深圳、上海为代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 12),其中对双倍工资的规定作出如下解答:“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1至3款。此外,《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双倍工资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仲裁时效的复审应当逐月开始。“这种计算方法是严格按照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在仲裁时效期间受到侵害的法律规定。我认为更符合时效制度的规定,但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来看,略显不利。在实践中,工人可能每个月都要申请仲裁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当然,劳动者可以采用时效中断的方式,保留向企业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或录音证据,然后统一主张权利。

二、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由成都代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65438发布2月份审判指导典型案例6个,涉及离婚财产纠纷、劳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行政赔偿纠纷,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权益问题。其中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限制双倍工资的起算点问题。本案中,成都中院认为,规定双倍工资的目的是通过处罚促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期间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这种算法无疑无限延长了仲裁的时效。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持续,则该限制将一直存在。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退休时的请求权也在限制范围内。我个人认为这种意见违背了仲裁时效的立法本意。

三、违法行为结束的次日或者自届满之次日起一年内,以江苏、佛山为代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张支付二倍月工资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自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的次日起计算一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一年期满的次日起算。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日期,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之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算。(2)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之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满一个月后的次日至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算。(3)2008年6月5438+10月1日之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后一个月至一年的次日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4)2008年6月5438+10月1日之后建立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从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的次日起计算。

这种计算仲裁时效的方法的理论基础来源于侵权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仲裁时效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明显扩大了对仲裁时效的解释。我认为计算方法与时效制度的规则有所牵强,不太符合仲裁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首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只规定了“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计算方法,没有规定可以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其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应简单理解为连续民事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的作用更多的是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和政府监管的要求。再次,从支付双倍工资的方式来看,不宜扩大解释仲裁的时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按月支付而不是合并支付。只要有一个月没有支付,劳动者的权利就受到侵害,仲裁的时效就开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