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怡园、德胜园、石景山园、永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组成。第四条示范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的先行区、开放创新的引领区、高端要素集聚区、创新创业的聚集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第五条示范区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组织模式,建立和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第六条示范区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示范区与行政区域的协调发展、各类创新资源的配置,以及示范区R&D和生产生活的需要。第七条示范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各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培育发展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示范区将重点建设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技城等海淀区和昌平区南部平原区组成的北部R&D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以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兴区整合后空间资源组成的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制定创新发展战略,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创新型企业。第九条鼓励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在示范区先行先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服务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第二章创新创业主体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在示范区内依法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在示范区内申请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需经批准的项目的,可以申请筹建登记。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办理筹建登记,并将筹建登记情况告知相关审批部门;企业经批准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筹建期为一年,筹建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筹建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以指定的集中办公区为住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示范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可根据发展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组织形式;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隶属关系。第十二条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在示范区创办企业。
可以用货币作价并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全体投资者协商约定,但国有资产出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可以其全部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股权和债权作价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中国公民作为自然人,在示范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根据投资方的协议分期到位。第十三条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以现金方式进行首次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以以银行出具的企业出资证明书或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证明;以非货币价格出资的,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以作为验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实行备案制度。第十四条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