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省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的竞争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抵制行业不正当竞争,保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协会制定的行业惯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杜绝恶性竞争和市场垄断。
第三条根据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建立健全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强化内部自我约束,加强资金安全维护,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依法计提充足风险准备金,增加股东资本,建立资本补充长效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四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加强内控文化和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第五条严格执行账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强制客户,不为不合格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禁违规提取现金,不得以放宽现金管理为条件争夺客户,不得违规支付大额现金,不得签发大额现金汇票,不得纵容客户违规使用银行卡提取现金,不得向非基本存款账户单位提供现金,不得吸收客户转账资金以逃避其他成员单位债务;严禁为企业登记虚假验资提供便利。
第六条办理各项存款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存款种类、期限、支付方式、计息方式的相关规定,维护良好的存款市场环境。
(一)不得违反规定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采取“存款贴现”、设置高息、适用同业拆借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膨胀存款计息产品、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三)不得承诺向客户、单位存款管理人或关联方提供政策许可范围以外的利益;不得向客户、单位存款管理人或关联方支付除正常利息以外的任何不当费用,如保管费、代保管费、咨询费、手续费等;不送礼,不收现金,不报销费用等。不得以任何名义给予客户、单位存款管理人或关联方。
(四)不得将企业存款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非法转为个人存款。
(五)建立科学、合理、公平的存款考核机制,坚决取消各类个人存款考核奖励办法,不得向非存款部门或变相发放个人存款考核指标,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变相下达到员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作为对员工个人奖惩的依据。
(六)严格按照规定统计存款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减存款,不得将收取的资金计入存款账户;不得以降低或免除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存款竞争,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
(七)在营业场所公开明示本行经营的存款种类、期限、利率和计息方式;不进行片面夸大产品盈利能力的宣传;不得侵犯客户对私人资产的保密权,不得侵犯客户的公平交易权和风险知情权。
第七条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应严格遵守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开展业务。
(二)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登记并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础数据库报送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回收等各类信息和数据;除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外,不得向无贷款卡或贷款卡无效的客户发放贷款及其他信贷支持。
(三)严格执行法定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联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一视同仁,不得以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不以发放贷款为条件要求客户转移基本账户;不得强迫客户将贷款转为存款;存款利息不得从客户贷款本金中收取。
(五)不得采取任意或故意缩短贷款期限、扩大罚息范围等形式。,变相提高利率;不向客户收取咨询费、信息费、管理费、手续费等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六)加强票据业务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操作,严禁承兑和贴现没有或不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严禁发放贷款作为票据业务保证金。
第八条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方式和会计核算程序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按照正常支付渠道办理资金结算。
(二)各种支付结算方式使用的一般说明可供客户索取。
(三)及时办理涉及其他成员单位的票据理解和支付业务,不得违规、无理、故意压单。
(4)提供自助转账服务时(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银行自助设备等。),还应当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措施和附加收费标准等信息。
(五)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备份电子交易记录,对各类电子支付结算业务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确保客户资金安全,方便客户查询。
第九条会员单位在办理国际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提供主要国际货币的外汇交易、结汇和换汇以及凭证携带服务。规范信用证业务,严禁开具融资进口信用证。
第十条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卡管理的规定,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进行成本核算。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排除条款;与特约商户签订承兑合同时,不得有排除其他银行的条款;在已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和ATM机,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一条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当的原则开展中介业务,并按规定确定收费项目;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公平合理收费,实行协会统一收费价格的服务项目严格按照约定标准收费。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当公示。
(二)不同客户差异化定价策略的浮动幅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成员单位的公平竞争。
(四)不得以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同业利益为代价获取客户。
(五)不得以减少或者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制定保证业务安全的措施;应明确说明客户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我们应该确保有方便和畅通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反映问题。
第十三条积极开展行业合作,实施信息资源* * *。建立高层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非核心商业秘密信息交换制度、基层机构网点互利互惠制度、公共服务产品价格协调制度、不良客户联合制裁制度、抵制同业利益侵害协商制度、科技开发应用协作研究制度、有偿转让制度和相关业务内部通报制度等。,在竞争中加强合作,实现共赢。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成员单位应在办理业务查询、转账结算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相互提供协助,确保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办理,不得故意拖延或积压。
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银团贷款、俱乐部贷款、转让贷款、票据转让等业务合作,分散信用风险,提高经营效率;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开立信用证、支付保证金和担保业务。
第十四条禁止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照规定实施前应当报送审批和备案的业务,应当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审批和备案。向客户提供产品和银行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或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 *建设共享风险信息资源;统一维权行动,对逃废债务、无故拖欠银行利息的企业,* * *实施包括信贷、结算等中间业务在内的联合制裁或协商制定的统一制裁,有效打击企业、个人逃废债务等一切损害会员单位利益的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和银行业的合法、正当权益;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或诋毁其他成员单位。
(二)不得窃取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秘密。
(3)未经同意,不得披露或使用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在同行业或地区谋取垄断或竞争优势。
(六)不得以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信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赢得业务。
(七)不得不计成本,非法简化业务程序招揽客户。
(八)不得向其他成员单位的高端客户提供与本行客户水平不符的优惠或折扣。
第十七条及时、准确、充分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和不良资产情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推广产品的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及时提醒客户和投资者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在广告和信息披露中,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地反映利润和资产质量。
(2)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推广产品的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及时提醒客户和投资者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理财产品进行欺诈性、故意夸大、误导性或模糊性的宣传。
(四)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贬低、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在业务、产品广告及各种宣传中发布不实内容。
(五)不得以宣传业务为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其他特殊资源,片面吹嘘自身优势,诋毁其他会员单位声誉,损害同行形象和利益。
第十九条全面加强和改善银行服务,提高银行服务的社会公信力。树立诚信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有序提供服务,公开、公平、合理收费,平等对待客户,诚实守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银行服务。
第二十条严格遵守劳动法,建立公平、合理、公正的人才流动机制,规范人才流动秩序,支持和促进成员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员工的有序正常流动,维护成员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成员单位不得以人才流动形式招聘或聘用下列人员:
1.未依法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依法不得录用的其他人员;
2、正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审查且涉及经济犯罪等案件,尚未结案的;
3、参加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
4.组织或参与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未完成,中途离开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5、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离任审计的;
6.保密岗位工作人员或者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或者单位秘密,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7、因失职、重大违法行为等原因被辞退,按隶属关系被辞退或辞退不适合财务工作的人员;
8.因个人辞职或主动辞职未办理相关手续。
(二)除不允许流动者外,成员单位不得无故阻止人才的正常流动。
(三)会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披露和交换本单位不得流动的人才名单及人才流动的相关信息,协商和讨论人才流动的相关事宜,实现协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四)发现其他会员单位有不符合人才流动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按程序向协会书面报告或举报。损害其他会员单位形象和利益的,可提出投诉,由协会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实行全面、民主、科学的人本管理,重视员工培训,建设学习型银行,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一)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3)培育尊重、关爱、友谊的企业文化,不断增强员工的创造活力。
(4)督促分行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5)会员单位在承诺并严格遵守本公约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在各项业务和环节中加强自律,按照本公约实现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完善防范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实施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和防范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等违法行为,加强廉洁自律。建立大案要案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建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强化全局观念和合作意识,弘扬* * * *的行业价值观。会员单位和员工要相互支持,团结协作,扩大交流,* * *共同发展,展现银行业风采,营造爱国、诚实、守信、守法、诚信、友爱、活力、稳定、有序、和谐的内部氛围。
第二十四条会员单位对客户提供的所有信息负责保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的组织和执行机构,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行业自律公约和管理办法,对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和各项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行业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会员单位应当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联络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成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的监督检查。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加强自律,实现自我管理,把诚信意识落实到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保证各项自律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制定对违反贸易合同和法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措施,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和贸易公约。会员单位有义务互相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协会书面报告或反映问题;经调查核实,协会有权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会员单位对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按照一定程序提交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复议;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作出的复议结论,会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行业公平交易的调解仲裁机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自律公约的严肃性。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业务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提交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调解裁决;协会作出的决定,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会协调无效时,会员单位可通过法律程序处理争议。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科学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举报投诉。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和监督;会员单位应设立客服投诉电话,并在各营业网点设立意见箱(册),在承诺时间内回复客户投诉。
第三十一条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刊物和网站上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工作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表扬,对违规违纪的会员单位进行批评,并在协会内部通报处罚结果。
第三十二条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公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指导和监督所属分支机构实施,以确保本公约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公约自成员单位签署后生效。原《山东省银行间自律公约》和《山东省银行业人才流动公约》同时废止。